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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宿迁市高企各地区申请奖励资助和认定材料、流程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3/1/6  浏览次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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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高企各地区申请奖励资助(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关注当地政策最新动态或者咨询小编)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省科技厅拟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依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宿城区

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依据: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宿豫区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依据:宿豫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泗阳县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依据:泗阳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自201911日起执行)

泗洪县

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宿迁市高企各地区认定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宿迁市高企各地区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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