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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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申报补贴资助(仅供参考)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200万元;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申报“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属于我市新兴优势产业链或重点产业集群的重点领域。
2、申报单位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3、申报单位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制造业创新中心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申报单位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
5、申报单位已在市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各股东实缴资本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6、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7、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8、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高端研发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9、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10、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高校等主体。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和计划,制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按照《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附件2,一式二份,纸质胶装,整套申报书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格式的电子文件),报送所在区县(市)工信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
2、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对《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报送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办公楼823)。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 “三高四新”战略 , 实现创新引领发展, 规范和加强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 完善制造业创 新体系 , 促进长沙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 , 结合长沙实际 , 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 是指以工业新 兴优势产业链和重点产业集群为主要领域 , 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由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成 , 以企业为主体 , 以 企业法人形式建立和“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制造业转型升级 、培育发展新动 能的重大需求为导向 , 以提升优势产业链和重点产业集群的创新 能力为目标 , 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 , 以建立健全产学 研用协同机制为手段 , 以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 , 实现创 新链条各环节有机融合 , 打造跨行业 、跨领域 、 网络化的制造业 创新生态系统 , 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 , 转 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
第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 、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环节遵 循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 统筹规划 , 有序推进 , 坚持市场运作 , 强化实效评估。
第五条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负责统筹推进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 、 管理和考核评 估等工作 , 并按照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工作部署推进国 家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章 创 建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规划 布局和建设情况 , 适时组织开展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 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要求:
1. 属于长沙市新兴优势产业链或重点产业集群的重点领域。
2. 申报单位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 , 设立专家 委员会 , 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 、技术路线 、建设规 划 、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3. 申报单位有固定的研发队伍 ,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动的技术人员占制造业创新中心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4. 申报单位有独立的办公场地 、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 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
5. 申报单位已在市内注册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各股东实缴资本金总额不低于 1000万元。
6. 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 , 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 , 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 、省 、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 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7. 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 , 有较强的 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 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8. 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 ,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 施 、仪器设备以及高端研发人才 , 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的能力。
9.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长 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10. 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 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 、科研院所 、产业联盟 、高校等主体。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内 容包括:申报单位情况 , 创新中心发展方向和目标 , 运行机制和 经营机制 , 专家委员会 , 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 , 组建资金情况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 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 , 中长期研 发项目计划 (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 , 经费筹 措计划 、研发投入等), 成果转化收益预算 、 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实 现市场化自主商业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
第九条 遴选程序。
1. 申报材料审查 。 申报单位编制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 建申报书》, 报所在区县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
区县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对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 进行初审 , 并出具书面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区县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工业园区管 委会推荐申报的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 进行审核。
2. 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审核符合申 报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3. 遴选和公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申报单位书面材料以 及现场考察情况 、专家评审意见等 , 统筹研究 , 择优拟定长沙市 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名单 , 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4. 批复 。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 其为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
第十条 组织建设 。 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按照 《长沙市 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 组织建设和运行 , 不断探索内部组 织机制 、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 , 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 价 , 总结经验 , 完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制 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进行 1 次评估。
1. 评估的重点是建设成效 , 主要包括: 取得的创新成果数量 及质量 , 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效益 , 对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际 支撑作用等 。 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及金额 、技术市场交易 额 、孵化企业数量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
2. 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按有关要求提交 《长沙市制造业
创新中心创建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 , 出具年度评估结果 。 评估结 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 1 ) 评估专家组认定考核材料不合格。
( 2 ) 无特殊原因 , 逾期 1 个月不提交考核材料。
( 3 ) 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数据存在虚假。
( 4 ) 有重大违规 、违法行为。
连续 2 年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 消其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资格。
第三章 验收、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申请 。 申请验收的单位必须是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批复的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年受理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的单位在建设目标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已经完成 、 达到验收条件和要求后 , 组织编制 《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 单位验收申请书》 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1. 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 、 科研院所 、 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 10 家以上 , 或覆盖本领域 50% 以上的市级以 上创新平台。
2. 创新中心通过共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路线图 , 开展产业发
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 , 取得了一定成效 。 至少形成 2 项以上 有待突破 、 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 、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核心技术。
3. 具备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 通过技术成果转化 、企 业孵化 、企业委托研发 、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 获得较稳定的收入。
4. 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 ,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 年度研发费用总 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 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 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 拥有 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 , 并已向企业尤其 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至少 1 项共性技术的转移 扩散。
6. 创新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 实现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 开放共享 , 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 。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 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 , 取得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 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7. 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 、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 流或合作的基础。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和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现场考察 和专家组评审 , 按照验收条件和要求给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分
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并经公示 ( 5 个工作日 ) 无异议的单位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认定其为长沙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 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 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加强创新中心创建工作 , 不断提升创新能 力 , 取得更多创新成果 , 努力达到验收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和管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 创新中心组织年度评估和定期考核 (每 3 年 1 次)。 年度评估内容 主要是创新中心提交的该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 成情况 ; 考核依据为 3 年内的各年度评估报告 。 创新中心应当按 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要求编制评估/考核材料 。 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组织对创新中心的评估/考核材料进行评审 , 给出评估/考核 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 评估/考核结果确认后予以发布。
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其长沙市制 造业创新中心资格 。连续 2 年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定期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其长沙市制造业创新 中心资格。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 5000 万元 , 设立长沙市制造业 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 , 用于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七条 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和批准筹建的制 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以下项目资金支持:
1. 平台建设类项目 。 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的制造 业创新中心搭建的试验验证 、检验检测 、知识产权协同运用 、人 才培训 、信息服务等提供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前沿共性 技术研发 、 示范应用 、项目孵化等 , 给予经审核确定开支总投入 50% 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
2. 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 、 示范应用类项目 。 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每年向经组织认定和批准筹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 “揭榜挂 帅”的模式发布前沿 、 关键 、共性技术研发 、 示范应用项目 。 对 承担上述项目的单位 , 采用 “事前立项 、事后资助”的方式 (采 取事前列入扶持计划 , 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 , 按扶持计划予 以支持) 给予支持 , 给予单个项目经审计项目总投入 50% 总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 。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3. 对通过 “揭榜挂帅”承担的项目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 下达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 建设目标以及技术指标或产出成果 ,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长沙市优先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 、 生产并销售 的首台 (套) 重大产品及关键部件和首批次应用示范的重点新产 品进行奖励 ,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 、省有关计划 、专项和基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培养制造业领域专业技 术人才和知识产权 、质量品牌等管理人才 。 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
度 , 大力引进制造业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鼓励企业采取股 权 、 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 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有突 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推进开放创新 , 支持创新中心在更高的层次上与 国内外创新要素深度融合 , 促进创新中心和产业链的融合 , 鼓励 创新中心对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并购 , 推进国内外研发布点 , 融入 更多的知识生产链 , 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与创新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