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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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修订稿)出炉!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补贴材料和申请、条件、时间程序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关注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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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补贴奖励
(一)经认定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评选产生。
(三)在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面优先支持。
(四)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营业执照
2.近2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3.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凭证(可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微信小程序自测,保存测试结果,并导出PDF格式凭证,凭证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上年末从业人员、上年度营业收入信息)
4.企业真实性申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须签名、盖章)
5.2022年度完税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二、评价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6.近2年审计报告(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净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关键指标数据须加盖会计事务所章)
7.主导产品所属重点领域说明材料
8.数字化水平测试结果证明材料(可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在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测试后,点击“下载”按钮,作为佐证材料)
9.质量管理水平对应的证书(包括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自主品牌佐证材料、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佐证材料)
10.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
11.企业特色化生产经营加分项佐证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双创大赛获奖、拟上市情况等)
12.主导产品特色化加分项佐证材料(包括省级及以上“三首”产品的证明材料、安徽工业精品或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专利奖、皖美品牌示范、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13.I类、II类知识产权证明(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的专利视为有效,将此截图作为佐证材料)
14.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材料
15.建立研发机构佐证材料
16.可以证明符合得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注:佐证材料要完整、真实、有效,无佐证材料的指标项不得分。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申报2022年度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认定办法》文件规定为准,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前)。
2、2022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年实缴税金及社保缴纳额之和15万元(含)以上。(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3、2022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期间费用明细表所列研发费用为准)
4、企业2021年度、2022年度所得税不得连续为零,2022年度社保缴纳额不得为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企业所得税为零、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的社保缴纳额为零的企业除外。
5、申报企业须为2023年度铜陵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库入库企业(以《关于公布2023年度铜陵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入库企业名单的通知》(铜经信中小企函〔2023〕17号)文件为准)。
6、已获得2013至2021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不可再次申报,已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不可申报。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数量名额
以竞争性方式共认定不超过30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2022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纸质申报形式。
1、申报企业将《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认定佐证材料清单(附件2)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其所属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正式行文推荐。
3、市经信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打分,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意见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予以认定为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时间
1、企业需如实填报和提供申请资料,如发现虚报、谎报等行为,取消该企业2023年度市经信局系统内一切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资格。
2、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申报企业资料及推荐函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着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树立标杆,特制定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共性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年实缴税金及社保缴纳额之和15万元(含)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4、企业连续两年所得税不得为零,上年度社保缴纳额不得为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企业所得税为零、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的社保缴纳额为零的企业除外。
5、申报企业须为最新公布的铜陵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
3、特色化。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能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的建设,加强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不断提升企业的研发水平,创新能力成效显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填报《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经信局推荐。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打分(评分办法见附件2),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意见并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予以认定为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集中受理、集中认定。依据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分办法,本着竞争择优原则,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
第七条 经认定新入选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原则上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产生。
(三)在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面优先支持。
(四)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五)市经信局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第八条 对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对四年后重新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的,不再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分办法
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共性指标50分,专项指标50分。将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评分后,相加所得即总得分。
一、共性指标评分办法:
(一)分值设定
共性指标50分,其中:基础起评分30分;竞争性指标20分。竞争性指标分两项指标评分,营业收入指标占50%(即10分),实缴税金及社保缴纳额之和指标占50%(即10分)。
(二)评分办法
企业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获基础起评分,竞争性两项指标分别按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出得分后,相加得分与基础起评分合成即为该企业共性指标得分。
二、专项指标评分办法:
(一)分值设定
专项指标50分,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评价指标,各项评价指标得分相加后(评价指标按照百分制设置),按50%折算为该企业专项指标得分。
(二)评分办法
1、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2、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3、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3分)。
A.属于《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安徽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3分)
B.属于市级主导产业(2分)
C.属于县(市、区)主导产业(1分)
(10)企业特色化生产经营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高新技术企业称号(2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2分)
C.省级以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2分)
D.企业近三年在“创客中国”“创响中国”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2分)
E.企业有上市计划且已递交申请书(2分)
F.企业纳入当年度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1分)
G.近三年企业获得全市标准化建设三星级以上非公企业党组织或县区级以上非公党建示范点称号(1分)
(11)主导产品特色化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A.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2分)
B.近三年获得安徽工业精品或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2分)
C.近三年获得安徽省专利奖、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称号(2分)
D.近三年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2分)
E.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2分)
F.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四证的军民融合型企业(2分)
4、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关于开展2022年度铜陵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