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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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庆市双软认定有哪些好处?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下面来看看小编总结的安庆市双软认定流程和所有好处税收优惠,安庆市有想要双软认证的,可以咨询小编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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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双软认定流程
1、企业自愿申请:登陆省软协网站 首页的“双软评估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申报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按照要求填写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附件,等待审核,审批通过后交纳评估费用。
2、受理评审:评估机构每月10日前正式受理的材料当月完成评审,10日后受理的材料将自动转入下月评审。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出具《软件企业评估意见》。
3、专家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4、公布:每月20日前将通过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的名单在省软协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省软协网站和中国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同时发布评估结果。
5、发证:通过评估的企业到省软协领取《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安庆市双软认定所有好处税收优惠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1)原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2)新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新旧政策衔接注意事项:
①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2020年第45号文”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②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③软件企业按照“2020年第45号文”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1)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优惠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参考软件企业认证条件)。
2、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五)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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