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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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为大家一一盘点关于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等四个办法!具体包括申报补贴奖励、条件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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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兑现挂钩机制。对获得星级评定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A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100%予以扶持;B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80%予以扶持;C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50%予以扶持;D类的,不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对免评企业、过渡期企业,按80%、50%两档进行奖补,其中:企业财政贡献高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80%奖补,企业财政贡献低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50%奖补。
二、强化涉企资金保障。免申即享类政策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兑现,年终与县区结算;审核类政策资金采取市、县区同步兑现扶持资金,原则上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涉企资金兑现全部落实到位。对超过3个月未落实配套资金的,由牵头部门申请,市财政统一垫付兑现,县区并承担应由市财政分担的扶持资金,年终结算时扣回。
三、加快涉企政策兑现。市级涉企扶持政策原则上全部通过“铜陵政企通”政策兑现平台开展线上办理,对免申即享政策实行清单管理(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方式兑现),对暂不能实行免申即享的政策要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各政策主管部门加快审核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提质扩量增效”做强二产,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以及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低于5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8%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2.对投资在5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企业机器换人项目,按购入的机器人(≥4个自由度)等设备投入(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3.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千亿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奖金不少于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4.凡当年新进规上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省级“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6.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三品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和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7.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诊断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及软件产业发展。(免申报)
8.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9.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1.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推进企业融资
12.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不含平台公司),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需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和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对转板至主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补齐上市奖励(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备案辅导登记,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成功发行股票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同级收益财政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3.对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为LPR+150BP,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3%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将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
14.支持融资平台建设。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免申报)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15.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且数字化转型相关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应用创新,对实施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上线运营项目的企业认定为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对新认定的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7.鼓励云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对年新增服务不少于20家企业的云服务商奖补20万元,每增加一家企业多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8.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9.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扩大我市5G网络覆盖面,对超额完成省、市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任务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持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千兆城市建设,通过工信部评估获得千兆城市荣誉称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市场份额占比进行分配,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20.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各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现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关闭退出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建设规模,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5万元,方解石矿和采石场每增加一万立方米另行奖励2万元,膨润土矿按照1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一万吨,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在“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追加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追加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支持外贸保稳提质
21.支持优化外贸结构,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免申报)
22.支持应对贸易风险,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免申报)
23.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详细条款联系市商务局。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2.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3.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排名全市前十位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4.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6.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每件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产业化奖励1万元。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7.对政府采购之外的我市其他采购单位首次购买供自身使用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按照上年度首次购买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市投保人(生产和制造商)对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的,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保费补助,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保费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8.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或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含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省级配套资金。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9.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2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经信系统工业设计优秀奖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1.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良好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对新认定的省及以上各类研发技术平台及运行考核,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3.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补助资金的同等金额给予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14.安排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15.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6.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科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17.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省级配套资金。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8.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9.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0.对主导制定(排名第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5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单位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1.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对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2.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3.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4.对新获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5.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8000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6.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食品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7.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8.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九)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29.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0.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3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4.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5.对当年度新增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同一企业最高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直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深化“两强一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1.新入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补10万元;新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个奖补20万元;新获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个奖补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支持搭建农交会平台,并对参展主体每个奖补0.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对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每个奖补5万元;对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每个奖补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4.对获得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奖补100万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奖补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新品种审定公布的申报主体每个奖补40万元,对通过省级新品种审定公布的申报主体每个奖补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5.全市建立粮食绿色生产示范片1万亩,安装太阳能杀虫灯和性诱剂并推广应用有机肥料,每亩补助100元,共计奖补100万元;再生稻种植1万亩,每亩补助50元,共计奖补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6.创建1个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创建成功的产业园奖补100万元;创建1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创建成功的产业园奖补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7.对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入驻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上传信息,按经营主体奖补,新认证、续展的绿色食品首个产品分别奖补4万元、3万元,超出部分0.5万元/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认证和再认证的有机农产品首个产品奖补4万元,超出部分0.5万元/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8.创建3个国家级示范社,对创建成功的示范社每个奖补3万元;创建25个省示范社(家庭农场),对创建成功的示范社(家庭农场)每个奖补2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9.对义安区、铜官区、郊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商业险农业保险,按照保额分别不超过400元/亩、300元/亩、300元/亩,在扣除省级奖补资金和种植户自缴资金后,剩余部分市与区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0.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对养猪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为2%,贴息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对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市级补助标准为440元/头,补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1.对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20个规模养殖场奖补,每个奖补5万元;支持建设数字农业工厂4个,每个数字农业工厂奖补20万元;对省批的特色农机研发补短板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2.按照《铜陵市市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给予县区及普济圩农场相应补助(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免申报)
(二)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3.营造林补助。一般人工造林100元/亩、石质山造林160元/亩、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额外奖补100元/亩;退化林修复60元/亩,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示范片12元/亩。县(区)财政按照市县1:1.5比例配套。森林创建补助。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对规定补助期内及新增的森林长廊使用农民耕地按照300元/亩标准,补助5年。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4.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30元、26元、20元标准补助(均含管护补助8元/亩);国有公益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5元标准补助(以上均含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对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提高标准部分,市级给予提高标准部分的1/3奖补。
15.按照《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8〕33号)要求,市财政对杨树片林更新改造为其他树种的企业、大户和农户给予每亩150元补助;更新改造采用雄性杨树的给予每亩100元种苗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对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补;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后期再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补齐8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二)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税融通”、科技贷”贴息政策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信用类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2年按时足额缴税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信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税融通”贷款给予增信支持,放开按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5倍的额度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免申报)
2.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科技贷”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3.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4.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6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6.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7.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认定绿色商场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绿色商场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9.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0.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免申报)
11.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50万件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2.在铜陵市注册并通过铜陵海关报关的进出口或船代货代企业,年直航运量(散货)达5000吨(含)以上,按5元/吨给予航运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款同一报关单只奖励1家申报主体,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3.支持在铜陵B保中心集货和分拨货物的入驻企业,仓储出口装箱或进口卸箱,并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报关的20尺(含) 以上的集装箱重箱给予物流装卸费用补贴,1000箱(含)以内部分按照300元/箱给予补贴,超过1000箱部分按照400元/箱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经开区同类扶持政策可就高但不得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
14.对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入驻企业,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口业务40票以上的,对其在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三)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15.对于新招引文化产业园区管理类公司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并引进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依照院线、央台、省台、全国性网络平台分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四档,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原创舞台作品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7.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8.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本市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本市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本市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的,奖励200元/台次。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9.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20.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21.获得国家、省级夜间文旅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四)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
22.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0.6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自2023年起,新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执行。2023年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执行。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差别化发放补贴,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补助。
(五)促进集聚区发展政策
2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免申报)
(六)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政策
24.对年度入库、月度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营收增量分别达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1-11月份)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免申报)
(七)物业服务考核奖励
25.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予以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八)建筑业创优工程奖励
26.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九)人才(青年)公寓运营政策
27.对负责铜陵经开区、县区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的企业,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面积,给予2元/m2/月的标准运营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十)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
28.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分别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补贴;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贴。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9.粮食品牌建设项目: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参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参展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