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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万奖励!2023年陕西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间程序和认定条件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3/6/1  浏览次数:906

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认定时间程序和条件要求,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想要申请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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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为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符合《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00至6月30日17:00。

  (二)各市(区)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审核和报送推荐函及信息汇总表至省科技厅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陕西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注册(已有账户直接登录)并填写申报材料。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后报送推荐函和信息汇总表。国家高新区出具的推荐函需同步抄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四、申报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积极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按认定条件、时间择优推荐。

  (二)申报单位对填报数据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报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在线注册、申报操作流程,详见陕西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系统首页“操作手册”。

  (四)申报单位、入驻企业/团队账号自主注册,推荐单位账号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分配,或联系管理员获取。

  陕西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为有效支撑不同类型创业群体、企业孵化和产业升级需求,陕西省众创空间设置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1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享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50%或数量达到8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5%。

  4.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6.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申请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批省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24个月以上或获批国家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12个月以上,具备1-2个明确的孵化方向和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拥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0个创业工位或20间(含)以上独立办公室。创业工位和共享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不少于15家。

  4.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50%以上,且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毕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

  5.具备投资能力或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每年提供服务合作机构不少于3家、获得投融资创业团队或企业不低于5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之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6.孵化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专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0场次。每年组织孵化服务公益类活动不少于5次,受益载体不少于30家或200人以上。

  申请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省属企业为依托,有明确发展方向,具备省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能够聚焦依托企业产业链相关领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2.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入驻企业(团队)与依托企业属同一产业领域的达到75%以上,孵化服务(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0%。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且年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5.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30%以上。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并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中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30%。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一般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申请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满足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面积达到场地面积50%以上。上年度入驻企业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5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占比应符合享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求。

  加速器应有企业动态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陕西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奖励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开展实地核查,并公示、公布认定结果。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载体可享受国家、陕西省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100万元补贴;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补贴,对条件成熟、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且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给予50—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创业研发项目支持;省级加速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孵化载体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填报统计数据。鼓励全省各级各类孵化载体参与统计。

  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给予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经批复后生效。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分类设立孵化成果排行榜,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0—30万元补贴奖励;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两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属于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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