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合肥高新区关于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整理说明,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和挂牌补贴奖励条件等,此次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更多奖励政策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联系专人热线为您免费指导!
政策免费指导热线:15855199550(可加v),1985510913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两化融合、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的辅导规划。
一、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 1 )鼓励各类上市公司落户合肥高新区,全面实施区内企 业上市战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 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
入合肥高新区的,可享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区内优质上市
后备企业,在完成企业上市股改,并取得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后,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 2 )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优质企业, 自获取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当年起,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扣除非经常性财力贡献增加部分,如出现有年度对区贡献增量 下降,则以最近获得区贡献增量奖励年度为基数测算),全额奖 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从兑现第一 笔上市专项政策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
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区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 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
二、改制奖励
( 1 )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 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 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
( 2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 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 业核心管理团队。
( 3 )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 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 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挂牌奖励
( 1 )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 “科创板”挂牌。对 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2 )鼓励企业通过 “新三板”精选层转板IPO,对完成股 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 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 辅导的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成功发行企业,给予 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 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 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 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 3 )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 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 受理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 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 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 4 )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600万一次性 奖励。
本条( 2 )、 ( 3 )、 ( 4 )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 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 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 1 )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 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 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 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 超过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 (执行部门:上市办)
( 2 )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 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 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执行部门:上市 办)
本条( 1 )、 ( 2 )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并购重组再融资
( 1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 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 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2 )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 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 发上市奖励政策。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 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 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 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意见由上市办会同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及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