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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2022年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时间和认定奖励、流程、条件确认

文字:[大][中][小] 2022/7/8  浏览次数:1259

千呼万唤!2022年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通知终于出来了!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时间和认定奖励、流程、条件等内容,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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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时间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 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 于9月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省数 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 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工作培训。省数据资源局适时组织培育认定工作培训, 主要包括《实施细则》解读、申报系统使用、初审注意事项、常 见问题解答等,各市数据资源局参与认定工作人员参加。

4.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 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 并进行业务指导。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 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  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 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 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 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 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奖励

今年是第一批申请,具体奖补要根据各个地方政策来。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 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 平台后,在"安徽省大数 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 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 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区)数据资 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 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 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 3)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

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

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 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  2─

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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