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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8年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程序和申报时间、好处

文字:[大][中][小] 2023/8/14  浏览次数: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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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场所或机构。

(二)申报条件

符合《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科普工作成绩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填写并提交《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可自行从“科普长沙”微信公众号或市科协网站下载打印)、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区县(市)科协受理、审核本地区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并在通过审核的《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中填写推荐意见,于8月31日前报市科协科普部。

(三)审核认定。市科协科普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科协党组会审核,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发文。拟认定名单在市科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协发文命名“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1.《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表》;2.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须按照以上顺序编好目录、页码,以A4纸双面打印,加盖公章并添加封面,简单装订成册。

(二)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并确保二者内容一致。

(三)各区县(市)科协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广泛发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科学文化公共服务机制,着力推进普惠共享的现代科普体系建设,加大科普资源集成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场馆科普主阵地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旅游、休闲类场所科普服务功能,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科普资源的开放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协认定的,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场所或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文化、教育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文化馆、少年宫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由长沙市科协认定命名“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重视科普工作,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且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2.工作制度。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3.阵地设施。有相对固定的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科普场所,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能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4.工作队伍。有5人及以上的科普工作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经费保障。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且能满足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对财政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6.网络科普。建有科普教育的科普网络平台,或者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教育功能突出、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均可自愿申报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填写并提交《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区县(市)科协受理、审核本地区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并在通过审核的《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科普部。

3.审核认定。市科协科普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科协党组会审核,确定拟认定名单。

4.公示发文。拟认定名单在市科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协发文命名“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应全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科研机构和生产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和节日期间必须对公众免费开放。

第九条根据基地自身资源优势和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积极承接科普研学活动,其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条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双走进”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组织或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至少3次或500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市科协宏观指导,其考核、服务、管理由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区县(市)科协应积极培育、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科普工作人员的培养,牵头组织当地的教育、文化、宣传、人社等单位或部门,积极推进辖区科普工作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科普活动的开展,切实提升当地的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四条市科协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区县(市)的科普教育工作进行不同形式的指导检查。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配合本地科协、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科教主题和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五条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管理规范有序、具备典型特色、科普引领效应好的科普教育基地择优给予资金支持;适时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研讨交流、职称评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市科协对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长沙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4.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5.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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