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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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实施细则梳理如下,有需要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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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评定工作,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推广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包括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示范智能工厂)、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 和全球灯塔工厂,其评选认定由市经信局会同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申报 )、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项目应符合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清单.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
第四条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 (企业)必须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原则上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示范智能工厂)、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和全球灯塔工厂近两年的总投资额 (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以及项目相关的研发投入合计)应分别不低于 1000 万元、5000 万元和1 亿元,申报时项目已完工投产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项目申报表;(二)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前的情况分析、企业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目的与预期目标、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主要内容、前后效益对比分析、行业示范意义等内容;(三) 符合相应项目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四)主要设备、工艺投资清单;(五)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六条 项目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分级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一年度每单位只能申报三类奖励中的一个。
第七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项目合规性、纳统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采取现场核验和集中评审相结合方式开展审核评定,并给出综合评定意见。
第九条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确定示范项目(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2019 年)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