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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补助!随州市推进企业上市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3/11/21  浏览次数:956


随州市推进企业上市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补贴等内容如下,随州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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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培育制度,落实奖励扶持政策,优化上市服务环境,推动我市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全市新增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20家,报湖北省证监局辅导企业8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5至8家,其中随县1家、广水1至2家、曾都区1至2家、随州高新区2至3家。

二、加强后备资源培育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培育壮大更多优质市场主体。要支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由企业属地财政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扩充上市后备企业。重点围绕我市建设专汽之都、现代农港、谒祖圣地、风机名城等发展战略,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良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建立市级尖子、县级苗子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各相关单位每年要向市上市办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掌握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市上市办要建立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及动态管理制度,积极推荐企业进入省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银种子企业库,跟踪培育辅导,定期组织中介机构对接,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加快股改。按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股改成本的原则,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优惠收费标准征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按照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比例对纳税人进行奖励。企业在上市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我市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属地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大上市奖励力度。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投资经营,或我市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同时将注册地迁入随州且在本地纳税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在前3年由企业属地财政根据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中国证监会已受理IPO申请材料的企业,若企业最终IPO注册未成功,为弥补企业前期支出的上市费用,由企业属地财政对企业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属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具体金额及奖励方式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五)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对省政府出台的各地级市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政策,市政府将全部奖励给上市公司县级所在地,各地要优先满足新增上市公司的用地需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六)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对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相关单位在向国家、省相关部门申报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七)加强金融资源支持。对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税信用贷、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对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省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银种子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企业属地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引进外地优质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发展本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发行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随州中心支行、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各市级金融机构)

四、优化上市服务环境

(八)建立包保服务机制。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一对一包保服务,即一个领导包保、一个专班协调、一个专人联络,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银种子企业由市级领导和单位包保,其他上市后备企业由县级领导和单位包保。被包保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市进程进行实时调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九)畅通上市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环保、注册登记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对已上市公司要加强跟踪管理、协调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做优。(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市级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股权纠纷、税费缴纳、知识产权纠纷、土地房产确权、社保交纳、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经同级上市办牵头相关单位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解决。各相关单位对报会”“报辅”“金种子企业开展相关检查活动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慎用行政处罚措施,对确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前通报同级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一)制定负面清单机制。企业上市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随州,且纳税所在地发生转移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予以收回。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五、工作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县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一季度一调度、半年一总结的方式,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研究部署企业上市工作。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充实企业上市工作力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同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三)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对各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对于分解到的目标任务,要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市政府将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力度,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倒查责任,从严问责。(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资本市场建设专题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发挥已上市挂牌企业的示范效应,加强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培养和引进金融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助推企业家提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识,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上市挂牌氛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问题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相关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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