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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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贴息!外贸及加工贸易奖补政策资金,支持多方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以免错过申报时间!小编现将娄底市2023年外贸促进资金和加工贸易资金申报条件、流程、材料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娄底市外贸促进资金和加工贸易资金申报免费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外贸促进资金
1.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对企业2022年以实地参展或代参展形式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单个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展位增加1.5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8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的展会数量不超过3个。对企业2022年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等项目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对企业2022年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给予不超过项目费用7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参加第133届、134届线上广交会制作VR和参展样品的3D图片等为线上展厅布置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2022年以线上形式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支持展会不超过4个;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线上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万元,支持项目不超过2个。
3.支持企业应对汇率风险。对企业通过合理运用远期结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而产生的手续或服务费,给予不超过总费用3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对本年度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5万元。
5.支持企业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参会企业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在进博会期间开展的采购对接、投资促进、人文交流等活动产生的场地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贸〔2020〕17号),对2022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在限额数要求范围内给予25万元/家的支持;对2021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按25万元/家未足额补助到位的予以补足。
7.支持外贸供应链平台建设。对2023年外贸供应链平台贸易项下的融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超过4.35%)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8.支持出口便利融资贴息。按照《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8〕9号)文件,对2022年7月1日至新《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发文日期间“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项下市州所辖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按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项下的出口订单融资,给予融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超过4.35%)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9.支持企业扩大进口。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鼓励类进口商品目录(2022-2023年)>的通知》要求,对获得2022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支持且按照商务部审定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1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0万元。
10.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增长。省重点外贸企业白名单娄底企业,视其新产品研发、国际市场拓展等成本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不超过两家,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11.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对2023年新获得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登记备案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家,此项补贴政策须剔除市本级资金已经给予的资金支持。
12.支持2023年度重点外贸企业开展直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对重点外贸企业统计人员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单个企业的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13.支持开展对外贸易相关培训,视培训规模、培训效果及实际成本给予一定的支持,单场(次)培训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4.其他符合省外贸促进资金支持的方向。
(二)加工贸易资金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企业技改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定产业链。对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就业稳岗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加工贸易重大项目引进。对各地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竟争力的高成长性大型骨干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新增就业、纳税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落地项目引进的设备费用给予支持。
4.支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各市州县、综保区、园区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招引和对接推介活动,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5.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内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倍增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6.支持加工贸易平台载体建设和产业集群培育。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等平台载体按照100万元/家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对集群培育所发生费用按照不超过50万元/家给予支持,支持集群做大做强。
7.支持企业发展加贸业务。对年度内新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开展加贸业务的外贸企业,按照不超过20万元/家给予支持。
8.其他符合全省加工贸易资金支持的方向。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
1.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或单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征地拆迁、楼堂馆所装修等,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资金支持,建立权责对等的审批责任制度。
2.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加大对出口有收汇、退税的外贸实体企业的支持力度。
3.严守财政资金纪律,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廉洁、高效。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核查、审定、公示、资金拨付和后续监管,在市本级资金下达后二个月内就各县市区资金直拨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资金。
三、申报材料与程序
1.企业或单位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资金申请报告(注明具体项目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备案回执)、项目开展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凭据(各类合同协议、有关文件方案、项目支出或付款凭据、发票、护照、签证、照片、证书等)。
2.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并填写《2023年外贸促进资金申报汇总表》和《2023年加工贸易资金申报汇总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项目材料、资金申报汇总表和正式文字推荐报告各一份分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
3.企业或单位每一个项目必须单独制作材料、分别申报,不同的项目不能混合在一起制作材料上报。
4.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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