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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管理办法!湖南省各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补贴奖励和条件范围、材料总结

文字:[大][中][小] 2023/11/28  浏览次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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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各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补贴奖励

实施“五首”产品奖励与保费补助。每年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

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积极创新研发以及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根据《“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0号)、《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湘政发〔202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不包括企业研制开发的自用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

第四条 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湖南省各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范围包括:

(一)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支撑软件、办公软件等基础软件;

(二)工业设计仿真、生产控制和检测、经营管理、维修维护保障、建筑信息模型、工业 APP 等工业软件;

(三)教育、医疗、金融、能源、交通、环保、电子政务、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5G等新兴领域软件;

(五)嵌入式软件;

(六)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工控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信息安全软件。

第六条 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

(三)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第七条 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明晰。申报企业依法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二)技术水平先进。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打破市场垄断;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被列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三)性能质量可靠。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MA)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软件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获得市场认可。产品已经交付且实现市场化,该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后的销售(服务)金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湖南省各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程序流程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或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软件产品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六)推广应用软件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资金流水证明;

(七)企业资质、荣誉、产品截图、用户应用报告等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工信局负责对本辖区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推荐表》(见附件2),连同产品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产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认定,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颁发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支持推荐申报工信部相关专项和试点示范,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对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产品申报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并依法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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