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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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认定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
(二)申报条件
“湖北精品”重点围绕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5大突破性发展的优势产业、9个新兴特色产业,突出制造业、兼顾农业和服务业,面向我省达到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产品、服务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申报“湖北精品”认定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申报的产品、服务所执行的标准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
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近三年内,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
1.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2.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申报方式
经营主体采用自愿申报的方式,向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湖北精品”认定自评报告》(附件2),以及简要介绍申报的产品或服务视频资料(限时2分钟内)。
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在提交《“湖北精品”认定自评报告》的同时,提交《“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附件2)。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填写《“湖北精品”认定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02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认定委员会对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给予“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授权并签订授权协议。
(二)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遴选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经营主体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依据地方标准《“湖北精品”认定通用要求 产品和服务》开展认定评分,形成综合认定报告,确定“湖北精品”预选名单。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或服务质量评价。认定委员会组织对列入“湖北精品”预选名单的产品或服务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或服务质量评价,确认产品、服务的实测性能和质量水平是否符合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执行标准。
(四)公示复核。认定委员会组织对通过产品质量检测或服务质量评价的“湖北精品”预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预选名单进行审议,发布“湖北精品”认定名单。
(五)授牌发证。认定委员会向获得认定的经营主体授牌、发放认定证书,并根据认定证书范围与经营主体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使用“湖北精品”标识。
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在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后,可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向认定委员会申请标识使用授权,签订授权协议。
(六)动态管理。“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获得认定的产品、服务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或服务质量评价。若产品、服务的实测性能和质量水平不符合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执行标准,认定委员会将依据《“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办法》撤销其“湖北精品”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03工作要求
开展“湖北精品”认定工作是推动我省质量品牌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强化指导,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请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含视频资料、盖章后扫描件及word版材料)报送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