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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泸州市“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报条件范围、程序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4/1/10  浏览次数: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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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泸字号”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规范“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管理,保护品牌所有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城优品”标识,包含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所有权人是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区域公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酒城优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择粮油、畜禽、蔬菜、水果、茶等具有泸州地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品质量可靠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标识授权管理,兼顾区域特色小宗农产品。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审核、宣传推介、监督指导等工作,委托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负责标识注册、授权、管理和保护,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品牌运营。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品牌培育,负责组织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孵化、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质量提升、品牌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章 标识使用条件

第七条  “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范围为泸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初级农产品、加工产品及其衍生的服务类产品。

第八条  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取得相应认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二)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需出具省级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鉴定书)的产品。

(四)实施GAP(良好农业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ISO14000(环境认证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等产品。

(五)生产经营主体信誉度高,曾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或“天府粮仓”精品(培育)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被评为中国名牌、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四川天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四川省优质农产品品牌等称号的产品。

(六)其它产品。个别具有显著特色且市场潜力较大,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认定可以授权用标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泸州市域内依法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级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及其授权使用主体,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二)产品产地应在泸州市且主要原材料来自泸州市。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须取得一企一证的SC证书。

(四)所有农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五)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六)申请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其他严重负面信息等。

第十条  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必须经过分级和包装,包装及加工所用材质和工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冷链物流、农产品交易平台、餐饮等相关行业,自愿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按照标识使用程序审核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标识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标识。

第十二条   “酒城优品”标识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任何被授权使用的主体,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凡未获准“酒城优品”标识授权使用的,不得擅自将标识用于其产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规范使用“酒城优品”标识,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识,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及其组合、比例、颜色,印制标识的规格不得低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应排列在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第四章 标识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程序:

(一)申请主体向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递交“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1.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2. “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承诺书;

3. 本办法中第八条和第九条中的证明材料;

4.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合格后颁发“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授权书。

第十五条  “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着,须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请使用。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做好标识使用管理,使用附有标识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时报泸州市酒城优品农业协会审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对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违规使用或质量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标识使用期满未重新申请的,或者再次申请未通过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再使用“酒城优品”标识。

第六章 标识的保护

第十九条  获得“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权的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声誉。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授权的主体及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指导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实施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标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酒城优品”标识及其它损害“酒城优品”标识形象和声誉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标识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获得“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权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一)发现主体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申请使用“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规定的相关标准的。

(三)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违反“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相关规范的。

(五)出现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等情形的。

(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

(七)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八)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

(九)其他影响“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

被取消标识使用权的主体,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用标授权。

第二十三条  退出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向获得使用权的主体发出“退出告知书”。

(二)获得使用权的主体在收到“退出告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收到“退出告知书”的,当批次产品应立即下架。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泸州市境内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积极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对积极、规范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主体,在项目安排、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进入泸州市“酒城优品”展示展销空间、优先参加国际国内交易会、农博会、农交会、绿博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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