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4/3/19  浏览次数:330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31号,简称《认定办法》),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申报工作,对于获认定的企业将按照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给予相关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项目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

 

1.基本条件

(1)截至本通知下发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2023年内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2022年2月以来)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独立运营的以本企业或其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

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接入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拥有独立运营的以本企业或其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或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线上店铺主体的代运营企业。

 

2.申报材料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申请表(详见附件1,下同);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3,下同);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举措和取得成效,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2023年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售后服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企业所运营的线上店铺(以申报企业的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线上店铺需同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屏证明)页面截图,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截图(分别提供2023年年度总交易额截图和分季度交易额截图);

销售进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请提供申报企业所运营的线上店铺(以申报企业的母/子公司名义开设的线上店铺需同时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屏证明;为线上店铺的代运营主体的需同时提供与店铺主体的合作合同或协议)页面截图,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清关货值截图(提供2023年年度清关货值总金额截图)和商品进口报关单(如进口额非以本企业名义发生,请同时提供进口主体与申报主体的关联性证明或合作合同/协议)。

(7)通过邮件、快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寄递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请提供2023年利用安徽省内邮政、快递渠道的国际邮快件数量证明材料;

(8)销售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请提供境外商标注册、专利证书等(如注册商标商品非本企业研发、生产,请提供与商标所有方的合作合同/协议),并请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9)企业使用的每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独立站)或数字化营销工具页面截图;

(10)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强

1.基本条件

(1)截至本通知下发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2023年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2022年2月以来)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能够在跨境支付、物流、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领域为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2.申报材料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企业主要服务内容,服务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举措和成效,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2023年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2023年服务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协议或接入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页面截图;

(7)所服务的省内企业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所服务的省内企业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截图(提供每家企业2023年年度总交易额截图)或接入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清关金额截图(提供2023年年度清关总金额截图);

(8)为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支付、物流、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联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或对接活动、参与省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或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10)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海外仓企业20强

1.基本条件

(1)截至本通知下发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

(2)企业在安徽省内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申报主体上2023年为本企业至少5名员工缴纳社保,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了配套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近2年(2022年2月以来)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生产、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截至本通知下发日,所建设运营或租赁使用的海外仓已落地启用6个月以上。

 

2.申报材料:

(1)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情况,海外仓建设运营或租赁使用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2023年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企业管理、财务相关制度文本等;

(6)申报企业建设运营或租用多个海外仓的,需在海外仓证明材料前列出海外仓基本信息表,内容包括每个海外仓所在国家和地区、产权形式、面积(海外仓租赁企业无需提供)、2023

年仓内货物销售规模或单量,相关证明材料(即本节7-11提及的各项材料)请按表中海外仓顺序分别提供;

(7)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属于直接投资海外仓的提供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每个海外仓所属境外土地证明、产权证明;海外仓为租赁并取得运营权的需提供每个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及运营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组建的境外公司投资、租赁的海外仓还需提供境外海外仓公司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

海外仓租赁企业,提供每个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及费用支付凭证,以申报主体企业名义签订的直接提供,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的需提供境外公司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性证明;租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的,提供平台店铺后台2023年海外仓使用费用等截图;

(8)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需提供每个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

(9)每个海外仓2023年进仓货物销售额或销售单量证明材料,租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仓的,提供每个海外仓所在国平台店铺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截图(分别提供2023年年度总交易额截图和分季度交易额截图);

(10)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提供海外仓仓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和每种设备一张实物图片)、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申报企业的境内外海外仓服务团队员工用工合同/合作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建立了海外仓服务团队、并能够清晰反映团队人员组成的佐证材料;

海外仓租赁企业提供自主研发建设或使用的海外仓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

(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各类示范主体申报要求及《认定办法》中各类示范主体评分办法,全面摸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后,于3月27日前将初审转报文件、示范主体申报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2)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一式一份),申报企业汇总表请同时以邮件形式发送电子版。

 

2.企业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各项具体材料按照通知中申报材料顺序依次排列,建立目录,装订成册。如申报多个示范主体项目,每个项目申报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

 

3.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请换算成人民币、海外仓进仓货物销售额、海外仓使用费金额关佐证材料如显示为外币,请在申报表及相应佐证材料页分别填写、标注按照2023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

 

4.于2023年获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强申报;于2023年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的,原则上不以该海外仓参与本次海外仓企业20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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