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9/28  浏览次数:1279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商办建〔2022〕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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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试点县,利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对符合五大支持方向,进行新建、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储备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储备项目应符合当地补齐商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的要求,聚焦提升应急保供能力和促进农村消费,对提高本地区商业建设水平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立项后即可实施。
(二)突出重点。按照本区域商业规划,储备项目应突出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联农带农成效明显等。
(三)动态调整。储备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形成“纳入一批、完善一批、实施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项目按照逐级审核审定程序入库储备、管理。
第二章项目入库
第五条入库项目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政策,符合我省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工作要求。申报项目具有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入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年度、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支持方向、建设类型、承办企业、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建成日期、实现功能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各级商务部门加强对储备项目管理,对入库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入库的储备项目,要立足于结构优化,突出可行性和超前性。
第八条设立三级项目储备库。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设立三级项目储备库(Ⅲ级)。市级商务局牵头对Ⅲ级储备项目遴选后,设立二级项目储备库(Ⅱ级)。省商务厅牵头对Ⅱ级储备项目备案后,设立一级项目储备库(Ⅰ级)。
第九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A类)、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B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C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D类)、提高县域生活服务供给质量(E类)。同一项目兼有几种类别属性,取其最显著属性类别。
第十条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Ⅲ级储备库初次建立结合年度申报试点县工作同步开展,Ⅰ级储备库在试点县完成项目建设年度的7月30日前,完成最后一次调整。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支持项目库纳入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平台管理。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平台信息审核,市、县商务部门明确专人,做好信息录入、审核、完善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商务部门坚持规范管理、跟踪问效,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并做好登记。
第四章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故不适宜继续储备的项目,县级商务部门牵头按程序申请调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门可直接调出项目储备库:
(一)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主体存在严重违规或违法经营行为。
(二)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调查核实,提供虚假情况。
(四)经核查核实,项目存在重复支持,已享受过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或已被确定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五)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报告调整事项。
(六)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七)其他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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