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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省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申报方向时间和补助标准

文字:[大][中][小] 2024/5/28  浏览次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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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方向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根据《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21〕5号)、《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川农领〔2021〕17号)要求,对省级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给予财政奖补。各地要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川委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重点用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乡村产业发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根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川委厅〔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3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决定》(川府函〔2024〕31号)要求,对省政府命名的83个2023年度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补。各地要大力实施“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对照省星级园区分类创建标准,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全链条开发、全环节升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对标补短。对建设水平较高的星级园区,资金可部分用于其他县级以上园区建设(仅限1个),且应优先支持粮食类园区。

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和农村公路、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项目咨询、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精深加工厂房和生产线设备等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不得与其他中省资金重复支持。

二、补助环节及标准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对5个乡村振兴先进市分别给予10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个直接获评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分别给予6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个由成效显著县(市、区)晋级的先进县(市、区)分别补差2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0个先进乡镇、500个示范村,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

在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上,主要用于粮食扩面增产、“天府良田”建设等方面,市县乡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的比例不低于30%(纯牧区地区可适当降低);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上,主要用于基础条件补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文化发展、乡村治理等方面;在乡村产业发展上,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农产品加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在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在获评单位本区域范围内,奖补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建设行动、十大“川字号”优势特色产业、三大先导性支撑产业、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资金支持内容,原则上不得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激励奖补资金已支持内容。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对新评定的57个省三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晋升的13个四星级、13个五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500万元奖补。

各地要突出财政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聚焦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充分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按照“缺啥补啥”原则,自主确定支持环节,突出建设重点。鼓励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平等共同参与,防止完全由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一类型主体建设,其他类型主体没有实质参与。对参与的各类经营服务主体,需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对主体的直接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9个欠发达县域可放宽到40%,对单个主体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20%。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1.产业基地(养殖场)建设。

1)粮食和经济作物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田型调整、田间生产便道及宜机化作业道路、灌排沟渠、耕地地力提升等建设。二是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集中育秧育苗中心、大棚设施、水肥一体、轨道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支持农作物病虫害智慧测报、天敌控害、性信息素交配干扰、生物农药运用、无人机飞防等关键技术示范推广运用。四是绿色生态循环发展。对开展粪肥还田管网及储粪池建设、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粮油类园区围绕“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开展千亩展示片建设、百亩超高产技术攻关。

2)畜禽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规模养殖场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种畜禽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圈舍、饲喂系统、新机械、新能源、智能化等养殖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疫病防控能力提升。支持园区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中心、人工授精站(点)等设施设备建设。四是畜禽粪污处理。对畜禽粪污处理各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3)水产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池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和水产集约化养殖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水产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投喂、增氧、捕捞、尾水处理和监测、鱼苗繁育基地孵化等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水产集约化养殖基地的工厂化厂房或温室大棚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对原(良)种场收集、引进水产养殖亲本给予适当补助。四是水稻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稻渔综合种养类园区的水稻生产设施设备,补助环节按粮食类园区标准执行。

2.现代装备建设。一是农机装备。重点支持园区内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完善农机设施装备,给予适当补助,享受中省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再重复。二是智慧农业。对经营主体在种植和养殖环节建设智能化设施装备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大数据平台,但不得用于LED显示屏以及大型展厅等设施建设,不得过度架设摄像头、气象环境信息采集设备。

3.农产品加工物流。一是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对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开展清洗整理、筛选分级、包装贴牌、屠宰分割、烘干冷藏、仓储保鲜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精深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采取折股量化方式,参与精深加工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建设,明确资产权属、收益分红比例、分红年限、分红对象等核心内容,发挥园区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作用。

4.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园区内开展育秧(苗)、耕、种、管、收等生产服务的,以及农产品烘干、冷链、仓储等初加工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服务对象充分受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园区辐射带动区域开展以上社会化服务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5.质量品牌。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园区内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成效显著、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达到追溯示范企业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园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对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境外产品认证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对园区内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开展推介洽谈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展位费适当补助。

6.科技创新。一是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支持新品种(良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二是人才培训培养。支持开展园区经营服务主体、管理服务人员等培训。三是专家团队服务。对专家团队开展全过程、关键环节技术指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7.农业新业态。一是农产品电商营销。对入驻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推广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二是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公益性的休闲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房屋、景区打造和基建工程等相关方面。

三、实施方案编制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与短板弱项进行关联,因地制宜考虑本地乡村振兴的优势与短板,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及标准、实施要求(含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方面内容。乡村振兴先进县乡村奖补资金的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后、乡村振兴先进市奖补资金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于6月30日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备案(含纸质文件1份)。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各地要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围绕主导产业,突出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创亮点,制定科学合理、可落地的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园区概况、短板弱项、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奖补资金使用环节及补助标准、建设进度、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编制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批复后并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6月20日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备案资料扫描件。

四、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大对资金项目规划合理性的监督和审批,避免项目重复建设,浪费资金。各市(州)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的监督和指导,有效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等,对项目政策、实施程序、资金使用、建设主体、建设地点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完整详实的档案资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聚焦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对照“天府粮仓”建设行动方案,强化项目谋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实现绩效目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广泛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尽最大可能提供就业岗位,最大程度吸纳重点人群就地就近务工。在项目实施期间,所有项目必须按照既定实施方案推进,杜绝项目建设工程量及计价不准确及后期管护不力等问题。若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须按程序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及时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调整,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做好项目执行调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农业项目报告、调度、通报“三项制度”,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情况,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中填报资金拨付、绩效完成等情况,并在备注栏填报资金用途。2024年12月底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厅报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川财农〔2024〕13号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建设任务,进一步细化绩效目标,除产出指标外,还要细化设置时效指标、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指标等。按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级农业农村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对有关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2024年底,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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