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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2024年十堰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要求、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4/5/31  浏览次数:254

2024年十堰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要求、奖励如下,十堰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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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经十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且正式运行满一年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旨在了解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评价实验室绩效产出水平,通过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优化提升,并为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办法。考核评价重点是人才队伍和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等情况,对高校院所和企业采取分类评价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考核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制订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数据填报,具体组织年度绩效考核,提交考核报告和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考核提供支持和保障;组织实验室进行信息数据填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等。

第八条 考核专家应为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基础科研工作的同行专家或管理专家;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科技活动管理规定和政策,履行负责任的绩效评估评价职责。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安排适时启动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确定当年考核领域和参评名单。

第十条 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拟定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分为网络评审(初评)和现场考核(复评)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十堰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并核查十堰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数据,组织实验室编制提交《十堰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电子数据材料。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必须真实一致。

第十二条 网络评审(初评):初评专家通过审阅实验室网上提交的年度运行管理数据和工作年报,根据初评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排序,由评估机构汇总形成网络评审(初评)结果并提出现场考察(复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十三条 现场考核(复评):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复评名单,原则上选取初评结果排序的前30%和后20%进入现场考核环节。复评专家通过核查参评实验室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核对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原件,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现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对网络评审(初评)和现场考察(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形成相关领域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报市科技局,并将相关年度绩效考核文件资料整理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实验室激励支持方案,并对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

1.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人才政策等予以倾斜支持;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予以表彰。

2.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黄牌警告要求整改,一年整改期后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3. 对不按要求填报实验室信息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中途退出考核,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后补助经费统一下拨,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运行管理和仪器设备开放更新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有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具体情形提请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十堰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 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2. 科研活动情况(纵向、横向及经费、人员等)

3. 人才引进和培养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

六、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的使用情况

七、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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