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技术对接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申报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 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 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 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5. 主要服务业绩及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 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示范基地申请表;
(三)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毕业企业情况表;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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