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0-19  浏览次数:228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制定了《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103”。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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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以下简称 市储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皖粮仓联〔2018〕49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境内注册的,从事粮油加工、购销、储 存等经营行为的粮食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担市储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储粮 承储资格。
第四条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储粮承储资格的认 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原粮类企业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所 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 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具备星级粮库资格,仓房(油 罐)设施产权自有;
2.    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 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 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 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 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 全生产设施齐全;
3.    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 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在0.5万吨以上, 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
4.    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 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 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 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 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    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 件。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 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6.    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 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 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7.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 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5至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 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 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 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 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0.4万吨至5万吨(含0.4万吨,不含5万吨, 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 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 于3人。
8.    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 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9.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 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 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10.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成品粮油类企业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 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 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 录。原则上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    应为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 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    同一厂(库)区具有仓容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 存条件的房式仓或经规范设计建造的标准工业厂(仓)房。
4.    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 上;
5.    具备成品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 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 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委托协议;
6.    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粮食政策 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 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市发改委(粮 食局)提交申请材料,其内容包括:
(一)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    库区基本情况表;(三)    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四)    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五)    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六)    企业财务状况表;
(七)    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八)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七条市储粮承储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份集 中组织实施。企业应在申报时限内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 请材料,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相关业务处室代行窗口职能。
第八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3个工作日内补正。 审查后组织现场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不予受 理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储粮承储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市发改委 (粮食局)通过政务网公示认定的企业,公示期为7个工作 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发改委(粮食局)通过政 务网站公告认定的企业,并向企业发放资格证书。市级储备 粮承储资格证书包含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罐容罐号)、有效期等内 容。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统一印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市级储备粮承 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可向市发改委(粮食局)书面申请
补发。
第四章延续和变更
第十一条市储粮承储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具备 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提出延续 申请。原则上,延续申请与每年认定申请同期进行,填报《市 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注明企业名称、取得资格 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 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确认按照本办法第七至 第十条规范程序办理。延续申请认定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生以下变化事项,须及时 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并申请办理资格变更。
(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    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仓房(油罐)、仓号发生 变化;
(三)    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数量发生变化;
(四)    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发生变化;
(五)    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
(六)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其它影响承储资格的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资格的程序:企业应在上述变化事 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 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成材料、上一年 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涉及仓(罐)号变化的,应上 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等有关材料。 市发改委(粮食局)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重新 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粮食局)对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 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市发改 委(粮食局)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市发改委(粮食局)。
(一)    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
(三)    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 事故;
(四)    成品粮承储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资格认定的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 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号)等政策 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    企业存在安全储粮及安全生产隐患;
(二)    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在正常储存期限内质量发生 变化,不符合质量等级要求;
(三)    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五)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 (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储资格,3年 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一)    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粮食霉变、不宜 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 产事故;
(二)    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充新;
(三)    挤占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套取差价、虚报冒领 费用补贴;
(四)    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 量;
(六)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 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八)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从事市储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查和管理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确认市储 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市储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 不及时取消其储备资格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5 年。
附件:1.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 标准
2.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认定 申请表
3.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认定 申请表
4.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延续 申请表
5.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变更 报告表

 

附件1T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序号

分项目

粮食类通用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具有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账户;仓房等设施产权自有。属于股份制公司的,应在附件1中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

 

2

资料 完整性

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中的称谓与申请 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管理

有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粮油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构情况, 并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4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仓房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高大平房仓不少于0.5万吨。成品粮承储企业在同一厂(库)区具有0.5万吨以 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月均加工量为1500吨以 上。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交 通条件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

 

5

¥面 小意图

平面示意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他主要 设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仓房编号和申报表中仓房编号应完全一致。

 

6

人员

具有粮食保管员2人以上、粮油检验员2人以上。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工。申请资格 时,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7

门窗

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

 

8

仓房密闭 隔热性能

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的性能。屋顶无隔热密闭措施的仓房、瓦屋面仓房不得申请承储资格。无隔热密闭措施的 钢板维护墙体或单层钢板顶的仓房不得申请承储资格。

 

9

防水防潮

库区有排水设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其中仓房屋面防水使用年限超 过15年的应进行改造。仓房墙体应有防潮措施。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墙体防潮应进行改造。

 


序号

分项目

粮食类通用标准

备注

10

通风设施

应配备日常通风系统及应急通风设备。其中:应急通风设备:每个库区应配备不少于2台单管通风机或2台移动式 风机。移动式风机参数要求风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小时,风压不小于1000帕。日常通风系统由风机、通风道组成 0日常通风系统如采用移动式风机方式的,每1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应急通风风机可计算在内)。

 

11

熏蒸设施

装粮高度超过4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

 

12

测温设备

应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

 

13

称重设备

每一库区至少配备1台20吨以上的汽车衡。

 

14

输送设备

每1万吨仓容需配备2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35吨/小时。

 

15

清理设备

每1万吨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

 

16

化验室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17

粮食质量 检测仪器

具备分样器、拝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1克)等设备和仪器。

 

18

粮食品质 分析仪器

应承储粮食的品种配备以下检验仪器:小麦一一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稻谷一一碧谷机、碾米机、震荡器、分析 天平(感量0. 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

 

19

财务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资产负 债率小于80% (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 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20

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合肥市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序号

分项目

油脂类通用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具有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 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油罐等设施产权自有。

 

2

资料完整性

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书中的称谓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 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管理

有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机构,有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粮油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4

企业基本 条件

同一库区油罐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罐容不小于0.5万吨。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具备可靠的消防水 源、消防设施或设备。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油脂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交通条件具备铁路 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

 

5

平面示意图

平面示意图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油罐、化验室、泵房、汽车衡、大门以及其他主要设 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油罐编号和申报表中油罐编号完全应一致。

 

6

人员

粮油保管员分别不3人以上,粮油质量检验员2人以ho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工 o申请资格时,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7

罐体

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油雄任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油之前,不得 申请承储资格:油罐緇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

 

8

阀门管道

阀门、管道应定期做防腐处理.无严瓜锈蚀现象,无涔漏”

 

9

护油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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