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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单位申报补助

文字:[大][中][小] 2020-10-28  浏览次数:1309

 

申报补助: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 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60%。
 
(二)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 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三)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 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 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 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 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四)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 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 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 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 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 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 10元的奖励。
 
(六)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 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七)其他补助。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 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 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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