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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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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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皖政办〔2017〕4号)《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皖政办秘〔2017〕246号)等要求,为推进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全省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是从认定满两年的集聚区中择优认定的,产业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具有行业标杆作用,有较强引领带动能力的集聚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主要类型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服务集聚区。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IT企业4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务集聚区。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4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五)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
(六)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3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七)旅游休闲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企业10家以上。
(八)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七条 各类集聚示范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0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IT企业5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务集聚示范区。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和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四)电子商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6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五)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区。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60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60亿元。
(六)创意文化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5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七)旅游休闲集聚示范区。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区、4A及以上景区内,具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60家以上,其中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3亿元以上。
(八)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区。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八条 省级物流示范园区认定条件和程序,比照物流示范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联合认定,具体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以及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合城市规划情况。
(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四)入驻企业目录,以及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现场核查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后,对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区或集聚示范区。
第四章 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并兑现奖励,不合格的调整撤销;不参加相应类别评估的,视为不合格。评估优秀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20%。当年新认定的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不参加当期评估。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评估工作,制定评估方案,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集聚区或集聚示范区自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等程序开展。集聚区、集聚示范区分别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等程序组织开展评估,并将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办法按评估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给予奖补、对评估优秀的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给予奖励。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内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对认定的省级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给予奖励,支持各市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及集聚区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把关后,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发展情况。报送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发改贸服〔2017〕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