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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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尽快把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推动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长三角旅游集散地和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试点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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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
(五)有利于丰富合肥创建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的内涵;(六)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七)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宣传促销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奖补主要用于对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旅游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等项目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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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奖补标准
旅游厕所按照国家有关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给予事后补助,3A 级旅游厕所补助 3 万元以内/座,2A 级旅游厕所补助 2万元以内/座,1A 级旅游厕所补助1万元以内/座;停车场达到小车位≥30 个,大车位≥10 个的,一次性奖补10 万元以内; 旅游交通指示标牌 5000 元以内/块,尺寸符合标准要求。
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市级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等,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旅游标识标牌等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一次性奖补。
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研发单位分别给予5 万元以内的、3万元以内的、1 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旅游商品研发奖补。
第七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机关事业法人;
(二)项目必须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类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建设资金属于自有或自筹(建设资金属于非财政资金);
(三)项目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旅游项目建设标准。第八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评审程序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分配实行事后奖补的分配方式。评审工作由市文旅局组织,评审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评审过程邀请局党委纪委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第九条 宣传促销奖补主要用于对旅游招徕奖补和宣传促销活动奖补。
第十条 旅游招徕奖补标准
针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肥旅游的合肥本市旅行社,市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一日游 15 元以内/人、二日游 30 元以内/人、三日游及以上 50 元以内/人。
一日游标准为∶ 游览2 个及以上 A级景区,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 人及以上的,按每人 15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日游标准为∶ 游览3 个及以上 A级景区,并在肥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 500 人及以上,按每人 30 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日游及以上标准为∶ 游览 4 个及以上 A 级景区,并在肥住宿 2晚及以上,月度累计人数达到 300 人及以上的,市按每人 5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住宿单位需是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研学基地、旅游标准化创建旅游精选酒店等文旅企业。
第十一条 宣传促销活动奖补标准
对我市文旅单位在我市发起举办并提供全部或大部分举办费用,与旅游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区域性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的(不包括外地到合肥的促销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该文旅单位 3 万元以内的奖补。
第十二条 旅游招徕和宣传促销奖补申报条件
(一)旅游招徕奖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 ①《合肥市旅游招徕奖补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单报备回执;⑤机票(车票)复印件,合肥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合肥市宣传促销活动奖补申报表》、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图片等材料。
第十三条 旅游招徕和宣传促销奖补评审程序(一)旅游招徕奖补
1.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文旅局,经业务处室复核合格后,由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协审服务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3.审计合格的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补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具(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报市文旅局业务处室进行复核;
3. 复核合格的申报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有异议的项目将再次复核。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符合申报条件的奖补资金合计超过总额度的,按照折算后奖补标准分配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资金年度总额度以市财政局当年财政预算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应加强对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对旅游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将被收回,且3年内不准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9月23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