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芜湖市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18  浏览次数:1662

为进一步规范高效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现制定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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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2、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3、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督查办法》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公开相关信息,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安徽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接受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案件时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接受交办部门对办理情况的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更加公开、透明实施补贴政策,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安徽省《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有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开制度。

一、提高认识

要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契机,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实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长效机制。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新局面。

二、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应明显,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补贴对象、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结算方式等。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信息。包括: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公布补贴政策的网址等。

(四)及时公布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购置机型及生产厂家、机具台数、享受补贴额等。

(五)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六)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渠道

(一)在繁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板块,集中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信息。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春耕、三秋等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举办补贴机具作业现场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本地芜湖日报(繁昌版)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平台、广播电视专栏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便利渠道。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本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技术指导员入户宣讲等方式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进行公开宣传。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按照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制定完善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三)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完善各项考核指标。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繁昌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以及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部、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五条 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六条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4.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七条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八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报补贴;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4.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5.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6.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7.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8.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9.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11.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提前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12.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 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3.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5.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区农机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区农机部门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警告,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其余所有产品补贴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经销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此外,涉及退缴补贴资金以及缴纳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的,须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共同作出。

(四)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将违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全省不得再享受补贴。区农机部门视情况可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产销企业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农机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不能恢复;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不能恢复;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经清查没有问题,在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被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企业在其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

第十二条 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  职责与流程

第十三条 区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部门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四条 区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针对区农机部门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处理。

第十六条 及时贯彻执行农业部、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等明确的违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繁昌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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