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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0年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2020年度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居委进行申请
巢湖市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2020年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和省及合肥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做好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保障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凤凰山、卧牛山、亚父、天河四个街道办事处,下同)居民户籍,并在市区社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当年申请条件;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政府明确的其它需保障的情形。
单身居民申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或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确定1名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2017年以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房产转让行为(重大疾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离婚一年以上房屋过户给对方名下无房产的除外);
(2)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在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家庭在市区内拥有非住宅形式的其它房产;申请人子女有2套及以上市区内住房;
(3)两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二)实施步骤
受理阶段:5月20日-10月15日,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居委递交《巢湖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社居委受理、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
初审阶段:5月20日-10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审核阶段:6月-10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租赁补贴档次,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阶段:6月-11月,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线为市政府公布的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较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按人数实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基本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人,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住房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12元/月·平方米·人、8元/月·平方米·人、7元/月·平方米·人、6元/月·平方米·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人;单身居民补贴面积按30平方米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已有面积)×补贴标准。
(四)相关情况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批次受理审核,6月底前需完成第一批,发放上半年补贴,9月底前发放第三季度补贴,11月底前发放第四季度补贴。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发放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补贴。
3.柘皋、烔炀镇及船民上岸年度复核申请家庭依照2019年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年度复核补贴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情况,各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变化情况对应调整其租赁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不得与巢湖市人才租房补贴或合肥市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重复享受。
6.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知晓率,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设立举报电话,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作为、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条件
1.2019年底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收入、城镇低收入、城镇较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类家庭收入标准划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规定;
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不得重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政策;
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5.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其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精神、智力残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其监护人共同申请;
6.政府明确的其它需保障的情形。
(二)实物配租申请和分配方式
1.由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自愿申请;
2.申请家庭经本级民政、不动产中心等各相关部门核查符合条件后公示,公示期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开摇号,排序配租家庭,按顺序选房,未选到房源的申请家庭本年度实行轮候,轮候期间继续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具体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并解释,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年度住房保障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年审方案
(一)审核对象
1.2015年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2.2017年新申请中等收入以下保障家庭。
(二)时间要求
5月份启动,12月初完成。
(三)年审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经营、社保等情况。
(四)审核流程
申请:年审对象填写《承诺书》和《巢湖市城镇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审申报表》。《承诺书》和《巢湖市城镇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审申报表》由住房保障中心入户发放。因短暂外出等情况未能及时收到的住户,由工作人员电话(短信)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提交。
受理: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汇总整理审核资料,移送至相关部门协查。
协查:市民政局协查年审对象户籍、婚姻、车辆、税收、经营等情况,并出具协查报告。
公示:保障中心根据协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网站公示。
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巢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续保对象。
(五)审核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经营等情况:无变化的,按原收入等级保障;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到新的收入等级保障;发生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退出保障。
(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巢湖市城镇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审申报表》、承诺书;
2.户籍簿、身份证、出生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无房证明或房产证明);
4.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七)相关要求
1.9月15日之前未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
2.拒绝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
3.三个月内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
4.续保对象需续签《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未续签合同的,视为自动退出保障。
四、其他
单位申报住房保障的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年审核查,由原单位统一报送复核材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单位职工退出、变更人员由原单位申报申请材料。
附件1:
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提供材料
申请材料 |
巢湖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书、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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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 |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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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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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 |
原件(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金领取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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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证明 |
已婚提供 |
结婚证复印件 |
离婚提供 |
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当前婚姻状况承诺书 |
|
未婚提供 |
未婚承诺书 |
|
住房证明 |
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出具的借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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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必需的证明材料 |
附件2
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提供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件数及备注 |
1 |
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表 |
原件一份 |
2 |
公租房配租个人申请书 |
原件一份 |
3 |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簿 |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4 |
住房证明 |
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出具的借助证明) |
5 |
婚姻证明 |
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当前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提供未婚承诺书 |
6 |
收入证明 |
格式化收入证明原件(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金额领取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
7 |
入户调查表 |
原件一份 |
8 |
领取2019年公租房补贴存折或流水 |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
9 |
其他必须补充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