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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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区经营主体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财政支持2020年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恢复 生产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20) 20号)及《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区支持经营主体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 恢复生产补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 主体开展申报灾后重建补助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11月30日。
二、申报材料
详见《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区支持经营主体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助实施细则》。
三、有关要求
1、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11月30日前,分类填报
汇总表(附件二:表4、表5)和相关佐证材料,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商贸流通企业报市商务局、个体工商户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经营主体市经信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巢湖市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
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区支持经营主体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助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区经营主体洪涝灾 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财政支持2020年洪涝灾害灾后重建 和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20) 20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巢湖市2020年非蓄滞洪 区洪涝灾害财产损失核查工作的通知》(巢政办秘(2020) 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申报范围
巢湖市非蓄滞洪受水灾地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从事经营活动的2020年遭受水灾损失的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经营主体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灾证明图片(影像)、法定代表人(经 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一)。
(一)经营主体财产损失
1、厂房(生产经营用房)
申报材料:(1)厂房(生产经营用房)受灾现场证明(图 片或影像);(2)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产权证;(3)租 赁生产经营用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产权人产权证。没有受 灾照片和产权证的需乡镇出具厂房受灾和面积证明。
2、 设施设备
申报材料:(1)设施设备受灾现场证明(图片或影像);
(2)无法转移设施设备清单;(3)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 件。
3、 原材料
申报材料:(1)无法转移原材料受灾现场证明(图片 或影像);(2)无法转移原材料清单;(3)原材料明细账 页复印件;(4)采购发票复印件。
4、 半成品
申报材料:(1)无法转移半成品受灾现场证明(图片 或影像);(2)无法转移半成品清单;(3)受灾前生产台 账;(4)明细账页复印件。
5、 产成品和待售商品
申报材料:(1)无法转移产成品和待售商品受灾现场 证明(图片或影像);(2)无法转移产成品和待售商品清 单;(3)产成品和待售商品入库明细账页复印件;(4)受 灾前生产台账。
(二)经营主体灾后恢复生产
1、生产设备维修
申报材料:(1)设备维修合同;(2)设备维修费用发
票;(3)维修费用转账凭证。
2、 厂房租赁
'申报材料:(1)新租赁房产权证复印件(乡镇证明证 明);(2)房屋租赁合同;(3)支付费用发票或者支付凭 证。
3、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担保费
申报材料:(1)恢复生产发生的实际流动资金贷款的 “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 2-1),附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借款银行印章);(2)恢 复生产发生的实际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按担保 合同编号汇总)(附表2-2),附经营主体与担保机构签订 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担保分别 按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的顺序装订, 所有文件都需相应的担保公司核准并签字盖章)。
4、 因灾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
申报材料:(1)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2020 年洪涝灾害后重建技改申报项目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参考 模板见附件2) ; (3)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用地证明复印件(土地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不 动产权证之一复印件。租赁厂房的除提供出租方土地证、房 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之一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 件);(5)根据审核具体情况需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5、搬迁的项目(含损毁原地重建),按防洪等城市规 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
申报材料:(1)巢湖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 件5) ; (2)新引进工业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6) ; (3) 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 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报告也可);(5)厂房建设合 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提供厂房购买合同、发 票及付款凭证,另外提供买方或卖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 产权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 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6) 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 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 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 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 发票抵扣联;(7)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7); (8)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 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三、操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需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居巢经 开区管理委会申报。
1、 镇村现场核查登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成立核查工作组按规定逐户逐项登记,填报表格(附件二: 表1、表2、表3),表格需要经过经营主体签字盖章,村(居 委会)、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现场登记人、审核人签字, 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2、 镇村公示及上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将 各经营主体受灾损失统计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 期内经营主体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 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 道)汇总,填报汇总表(附件二:表4、表5)和相关佐证 材料,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商贸流通企业报市商 务局、个体工商户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经营主体报市 经信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3、 市级核查。工业企业由市经信局牵头、商贸流通企 业由市商务局牵头、个体工商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其他经营主体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材料复核。复核 发现填报不符合规定或佐证材料不全的,反馈乡镇(街道) 重新核实并整改,整改结果由乡镇(街道)重新汇总上报各 业务主管部门。
4、 资金兑付。经复审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公 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由市应急管理 局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
打卡发放到补偿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为经营主体企业 账户或经营者账户),严禁代发、代收。
四、附则
本方案与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含合肥市政策)不重复 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