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0  浏览次数:1818

为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合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


 

合肥市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

 

合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对获得年度托育服务示范点的托育机构实施奖补。

二、奖补对象及方式、标准

(一)奖补对象

1、在合肥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

2、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三家联合评定的年度托育服务示范点。

3、托育机构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奖补方式、标准

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方式实施一次性奖补,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评审等级实施奖补。一等示范点1个,奖补金额为12万元//个;二等示范点3个,奖补金额为10万元//个;三等示范点5个,奖补金额为8万元//个。托育示范机构等级评审具体办法由市卫健委另行制定。

托育服务示范点实施动态管理,1年为一评选周期,期满后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受奖补的托育机构需对奖补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备购置等,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申报程序

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申报通知。每年411日—420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托育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好中选优,初审结果于430日前报送至市级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推荐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年度托育服务示范点名单,并通过卫生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下达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

四、申报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

3、辖区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三家联合出具的推荐文。

五、有关要求

1、申报奖补资金的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申请普惠托育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机构,如发现未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实施,存在骗取、套取资金违规行为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且 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2、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把示范成效明显、服务群众满意的机构真正推荐出来;严明工作纪律,对在初审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本实施方案自2021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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