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长丰县特色种养业扶贫洪涝灾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0  浏览次数:1227

现将《长丰县特色种养业扶贫洪涝灾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印发给他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丰县特色种养业扶贫洪涝灾后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根据《合肥市财政支持2020年洪涝灾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合政办秘〔2020〕46号)和《关于着力解决因灾致贫返贫问题 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长扶领字〔2020〕13号),结合我县贫困户特色种养业受灾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关于产业扶贫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支持洪涝灾后受损主体恢复生产,确保如期完成特色种养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补助范围

自种自养产业受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受损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户参与特色种养业受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办法

1.发展自种自养贫困户灾后补助。针对贫困户自种自养产业受损的,给与受灾损失50%的补助,每户高不超过1000元,重点用于灾后恢复生产。

2.特色种养业扶贫基地灾后补助。对在贫困村认定的市级特色种养业扶贫基地因洪涝灾害受损的,恢复重建需求资金给与50%补助,每个基地高不超过2万元。

3.带贫主体特色产业灾后补助。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数及灾后损失给与灾后补助。根据主体灾后重建需求资金给与10%补助,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600元,高不超过需求资金50%。

四、审核兑现程序

1.主体申请。受灾自种自养贫困户、带贫主体,特色种养业扶贫基地受损的贫困村,据实填报《受灾主体补助资金申请表》,以村为单位上报所在乡镇。

2.补助对象确定。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居)审报,乡(镇)核定,县级抽查”,即“村(居)初验申报,乡(镇)验收认定、县抽验复核”。按“谁分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要求,验收组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乡镇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并签字;县级抽验比例不低于5%。

3.公示公告。严格落实“两验收两公示一核实一公告”制度,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上报留存公示照片及公示无异议说明。

4.打卡发放。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到户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至受灾农户;没有“一卡通”帐户的新型经营主体直接转帐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准确兑付。

五、工作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相关乡镇(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特色种养业扶贫洪涝灾害灾后补助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受灾群众及主体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宣传,做到依法合规、合情合理、统筹推进、扎实做好灾后补助工作。

2.明确工作责任。相关乡镇负责组织贫困村特色种养业扶贫基地灾毁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并对贫困户及带贫主体上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乡镇组织专项工作组落实补助资金统计、汇总和兑现工作,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助资金。。

3.完善相关资料。救助补助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相关乡镇要结合省脱贫攻坚平台信息,认真核实贫困户带动协议及带动收入等证明材料,及时整理补助资金的申请、验收、公示、资金发放等资料,并归档留存,确保补助资金发放有据可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以上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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