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补充申报2020年度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11-22  浏览次数:1518

根据《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2018〕89号)、《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河发﹝2019﹞16号)和《关于印发包河区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包政办〔2020〕9号)要求,现将相关政策补充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包河区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

二、申报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线上申报:

通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页左侧 “包河经济大脑平台”登陆进入“政策服务模块进行线上操作。

1.11月23日前,政策执行部门在平台上完成“政策申报指南”上传,区政务管理局完成“政策兑现通知”发布。

2.11月24日9:00-11月30日17:00,企业完成线上申报。

3.12月1日前,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登录平台完成街镇推荐。

(二)线下申报:

包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二楼B06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更多政策点击:

2021年11月奖补政策



2020年度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政策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2018﹞89号)和《关于补充调整2020年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的税收贡献。其中,第3、4(1)、6、7(1)、9、17、18、19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三)企业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产业政策扶持:

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6、违背国家环保、规划、土地等政策受到处罚的;

7、在“信用合肥”网站上存在失信行为信息的。

二、申报内容

申报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除提供政策条款申报资料外,均需提供《“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及电子版、《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

(一)政策第1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新投产项目投资补贴。

申报条件:①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②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③项目竣工投产。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企业年度纳税证明;⑤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2、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策第2条: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新成立的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新成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新成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④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三)政策第3条: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新能源汽车项目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设立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当年设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当年设立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项目。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④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⑤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新能源汽车领域标准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标准文本复印件。

(四)政策第4条: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1、智能网联汽车项目补助。

  申报条件: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网联汽车核心产业链的生产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④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新认定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奖补。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第三方测试评价机构、智能汽车技术试验、国家安全运行评价中心。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政策第5条: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1、药品注册批件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并在我区量产的创新药、仿制药、三类医疗器械。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新获得的创新药、仿制药、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批件;④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2、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医药生产企业;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证文件复印件。

(六)政策第6条: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成长

1、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补助。

申报条件: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认证(许可证)奖补。

申报条件: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证文件复印件。

(七)政策第7条:支持数字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1、市级大数据企业奖补。

申报条件:2020年经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④企业年度财务报表;⑤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奖补。

申报条件: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标准文本复印件。

3、租用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申报条件:新入驻的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上;新入驻的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房屋租赁(装修)合同;④付款凭证和发票;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八)政策第8条: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当年新入驻的集成电路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租用或自建生产用房500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④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⑤房屋租赁(建设)合同和发票;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⑦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九)政策第9条:鼓励开展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入库项目证明文件。

  (十)政策第10条: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申报条件: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一)政策第11条: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申报条件: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企业;新确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二)政策第12条:推动企业质量建设

申报条件: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企业;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三)政策第13条:鼓励食品企业创建示范

申报条件:新评定为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四)政策第14条:鼓励两化融合建设

申报条件: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五)政策第15条: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六)政策第16条:推动智能制造及信息消费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七)政策第17条: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申报条件: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当年单位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节能量达50吨标煤以上;当年列入市淘汰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的落后产能项目。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节能量达标证明材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奖补);④列入市淘汰计划证明材料,市级审核验收证明材料(淘汰落后产能奖补)。

(十八)政策第18条:推广光伏发电应用

申报条件:屋顶产权人提供屋顶资源,其装机规模超过1MW。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十九)政策第19条: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

申报条件: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备案文件。

(二十)政策第20条: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

申报条件: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到10%、30%以上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12月份产值报表(统计报表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需街镇盖章);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⑤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二十一)政策第21条:企业招聘员工补助

申报条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5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新增员工花名册;④新增劳动合同复印件;⑤新增社保参保证明。

(二十二)政策第22条: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平安”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新增加政策:新引进生产制造项目奖补

申报条件:园区企业(不包括工业厂房和工业园区运营企业)利用自持闲置厂房引进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入驻投产,新引进企业设备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新引进企业当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①申请表(附件1);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双方合作协议/租赁合同;④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⑥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⑧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2021年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建筑业)

发展政策申报指南

(区住建局)

 

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2018〕8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安排及兑现范围

(一)设立“促进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包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

1.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或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4.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23条: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2020年9.25%)的建筑企业。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提供按国家规定的2019年、2020年统计报表(会审时予以核实)和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本企业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可合并);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⑥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提供获得合肥市奖励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⑥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政策第24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总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1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

2.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0.5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

3.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报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2020年度市外完成产值一览表及证明材料〔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可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需另单列审计报告〕;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⑥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政策第25、26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当年获得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

3.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

4.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工商税务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⑤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年获得合肥市“转型升级”奖补的建筑业、监理企业。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当年获得合肥市奖励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③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⑤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政策第27条: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1.对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当年获得两个及以上“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奖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⑥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要求提供标准正式文本,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政策第28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

2.获得省级工法、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业企业;

3.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且获得合肥市“科技创新”奖补的。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BIM技术标准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④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省级工法、通过该技术中心认定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⑥“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⑦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⑨对当年获得合肥市“科技创新”奖补的,另需提供获得合肥市奖励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六)政策第29、30条: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

1.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且在我区落地的施工项目;

2.对建筑业企业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对获得二星级、三星运行标识的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材料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可复制)。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审图合格证;装配率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专家验收意见,及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⑥出具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操作细则

(申报指南)

 

根据《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18〕89号)和《关于补充调整2020年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秘〔2020〕5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政策条款执行,提高效能和保证公正,现将文件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条款的操作规程制定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

第37条申请政策兑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46条科技金融政策,协议金融机构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35-46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产业政策扶持:

(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6)违背国家环保、规划、土地等政策受到处罚的;

(7)在“信用合肥”网站上存在失信行为信息的。

二、申报和审核流程

窗口集中受理。按照区政府政策兑现通知所要求的时限和地点办理。

部门初审。窗口集中受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科技局完成事项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部门联合会审。执行部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区政务管理局后,由其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联合会审单位开展集中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财政涉企系统录入。联合会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依据会审结果在涉企系统中下拨计划指标;区科技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

提交政府会议研究。财政涉企系统录入完成后,区政务管理局牵头将政策集中会审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区政务管理局根据区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将政策兑现情况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将资金额度分解下达至各执行部门,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将兑现信息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和申报个人确认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自主创新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和以下各条款规定的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纸质版1份,政策兑现申请表、涉企信息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申请表或者涉企信息表关键信息(表格中1-11项中带有“*”号的项目)填写不完整或者错误的,要求完善后再行申报(法人姓名及联系手机必填)。请各申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并填写统计关系所在地(未纳入统计的到注册地所在街镇、大社区或包河经开区统计部门办理)。

(一)积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35.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迁入我区的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兑现前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迁入我区且未在其它市县区、开发区享受高企奖补政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在我区申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高企或2020年被认定为国家高企并已迁入我区。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新迁入的区外新认定高企还须提供原所在区域未享受新认定高企奖补证明。

37.经合肥市合创券批准登记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在我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当年在我区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其业绩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所达最高标准条款给予奖补:

(1)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的,奖补3万元;

(2)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的,奖补8万元;

(3)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的,奖补15万元;

(4)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的,奖补20万元;

(5)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50家以上(含),或成功培育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的,奖补20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符合政策条件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创券批准登记证明、与我区企业的服务协议及付款证明、成功培育的高企名单及证书。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9.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院所在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平台投入力度和建设成效给予资金支持(已签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行补助。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落户我区的协同创新平台,投入力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落户协议执行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兑现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落户证明,投入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认定文件。

40.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合作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2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获得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证书或文件日期为准),奖金发给团队所在单位,由其单位按照规定补助团队。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或文件。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实验室。

(1)已认定的实验室,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奖补20万元;

(2)企业研发中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要求,且中心当年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80%;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当年围绕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低于70%的,给予2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经认定的实验室考核优秀,企业研发中心达到条款所述条件。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认定文件,实验室考核优秀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研发中心组建或者认定文件,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审计报告,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证,中心年度研发成果清单及成果检测、鉴定、授权证书,成果应用说明(须逐项对应说明)。

42.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的,按照其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给予奖补: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且大于3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5%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5%,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企业在我区范围发生的研发投入达到比例要求,且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证明,研发费用辅助账及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四)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43.按照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当年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额进行奖补:登记额在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奖补2万元;200-300万元的,奖补4万元;300-400万元的,奖补6万元;400-500万元的,奖补8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企事业单位、院校产生技术合同交易并登记入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开具的登记清单及证明。

44.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成果在本区转化,且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院所、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达到条款规定新增收入标准。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研发成果来源项目的项目书、成果鉴定或者检验证书或专利证书、成果转化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的兑现年度当年及前一年对比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百度统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