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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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20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
各乡镇对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申报1-2个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家庭农场优先),超报无效,淘汰不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县示范家庭农场,须符合“寿县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暂行)”(见附件1)。申报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须符合 “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暂行)”(见附件2)。
2.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完成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⑵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
⑶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志。要建立明晰的财务帐薄。
⑷已经是县示范农场和县示范社的不再申报。
三、申报程序
1.各乡镇农经站按照上述条件,客观公正的组织推荐申报。
2.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发文。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安排农经等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对推荐申报的县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报材料的封面上加盖审核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 县示范社、县示范农场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不直接受理经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代理申报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附件1
寿县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暂行)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食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5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2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桃、梨等达到5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达到3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上。
(九)依法完成2019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十一)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要注明主要技术内容)。
附件2
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暂行)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3.水果、浆果、花卉、苗木、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户以上。
6.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带动非成员户达到1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200亩以上,大棚蔬菜5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鸡年出栏20000只,蛋鸡年存栏10000只,鸭(鹅)年存栏10000只。
4.水果、苗木、花卉、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5.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6.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亩以上。
7.从事农事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1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依法完成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
(十)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要注明主要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