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3  浏览次数:1322

《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全面提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19〕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于评价周期内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等相关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工作。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水务局等部门实施联动。
第四条 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是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其中经营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信用从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按照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终由企业信用分来表示其信用状态。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奖励和表彰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行业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评价系统录入,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具体审核事宜。
第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评审期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材料,在评价系统主动申报。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减分处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信用信息真实性由提供者负责。经审核的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相关材料。
市林业和园林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作出变更和撤销决定的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每年综合评价一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在评价周期内的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市林业和园林局根据企业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加分、减分,综合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参与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每家企业设定基础分为70分。企业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基础分和企业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等的评价加减分计算后的得分汇总。
第十三条 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使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园林绿化项目投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将合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信用评分、信用折价等招标、评审因素。
第十四条 监管职能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实行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差别化监管。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监管类别: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特定项目选择上,予以优先推荐。
(二)黄色监管类别: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10分以下(含10分)的企业,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橙色监管类别: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含15分)的企业,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对象。
(四)红色监管类别: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期信用评价参与资格,撤销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红色监管。
第十六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时记入、更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市林业和园林局收到实施评价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官方网站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十九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可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变化的需求,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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