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21〕2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文件精神,请各镇(台创园)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自今年开始,每二年评定一次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请各镇(台创园)宣传到位,本着择优推荐,宁缺勿滥原则做好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3套以及汇总表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经办,逾期作废。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附件: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自今年始每二年评定一次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就2021年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省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管县市直接推荐上报);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会同汇总表(见附件6、附件7)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10%左右)。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文本请标注页码。
(三)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未列入随机实地抽查的申报主体,一律依据申报材料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评定,严格评定标准,任何一项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下一篇点击:新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四、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五、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按时报送2020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适度规模经营不再明确具体数量指标。原则上粮食类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附件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贫困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2020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附件3: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
报
材
料
申报家庭农场(盖章):
申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目 录
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审批表。
2、家庭农场简介及近两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0年财务收支基础台账及2021年1-3月份台账。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7、实施绿色生产制定的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制度。
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9、“三品一标”认证(复印件)。
10、年报信息公示、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截图)。
11、家庭农场辅导员信息证明。
1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13、家庭农场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已脱贫贫困户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及2020年实际用工天数。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审批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市场注册登记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地址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出资额(万元) |
|
||
法人代表 |
|
性别 |
|
文化 程度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 面貌 |
|
手机 号码 |
|
||
产业类型 |
|
主要产业业及产品 |
|
生产规模(亩) |
|
||
“三品一标”认证 |
|
年总收入(万元) |
|
年净利润 (万元) |
|
||
家庭从 业人数 |
|
雇佣当地已脱贫贫困户用工情况(全年*人*天) |
|
||||
对应专业辅导员姓名 |
|
单位 |
|
手机 号码 |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申
报
材
料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目 录
一、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及近两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四、章程、实施绿色生产制定的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制度。
五、成员大会批准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会议记录。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不少于3个合作社社员的成员账户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复印件)。
八、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2020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新农直报系统录入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截图)。
十、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审批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注册登记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理事长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手机号码 |
|
实有成员数(人) |
|
已脱贫的贫困户成员数(人) |
|
家庭农场主成员数(个) |
|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上年经营收入(万元) |
|
上年盈余返还总额 (万元) |
|
上年盈余返还比例(%) |
|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
经营、服务规模(亩、头、台等) |
|
是否加入产业化联合体 |
|
是否经营休闲农业及上年产值(万元) |
|
2020年网上销售额(万元) |
|
是否在已摘帽贫困地区(含贫困乡、村) |
|
雇佣已脱贫贫困户用工情况(年*人*天) |
|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5
2021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家庭农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手机号码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