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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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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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坚持动态调整,强化诚信意识。对市级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备案。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对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相应资助,用于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滁州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众创空间的入驻对象为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拥有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培训、法律、财务、物流、融资等相关的一站式便捷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6.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效合理的创新创业项目入驻、退出制度,不断引进更多优质项目孵化转化。拥有以入驻项目为出发点,聚焦项目创意转化、孵化培育、成长促进等各个阶段,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融资对接、团队组合、产品发布推介、专利审查、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孵化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1.各众创空间向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3.市科技局对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四章 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第八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九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众创空间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备案。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3.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