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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28  浏览次数:1349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申报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二)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需具有主持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对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前沿性产业,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或省工程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社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组建。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服务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牵头建设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申报。鼓励申报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团队,吸引境外优质创新资源。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申报材料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竞争制,按照专家打分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的具体方案。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拟批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批复。
(一)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二)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攻克了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了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或R&D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超过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第十一条 正式运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每2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需经过申报、审核等程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估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60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
3.报送材料内容和数据涉及虚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估认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级创新平台。评估良好和合格的不予奖励。评估不合格的进入整改期,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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