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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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开展合肥高新区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评价办法详见附件1,平台登录详见附件2,操作步骤详见附件3。
二、办理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分批公示公告及入库,2021年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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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 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 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 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 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 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 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 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二)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 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 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 (含)以上(20分)
B. 25% (含)・30% (16 分)
C. 20% (含).25% (12 分)
D. 15% (含)-20% (8 分)
E. 10% (含)-15% (4 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 )、( 2 )两项指标 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 (含)以上(50分)
B. 5% (含)-6% (40 分)
C. 4% (含)-5% (30 分)
D. 3% (含)-4% (20 分)
E. 2% (含)E% (10 分)
F. 2%以下(0分)
(2) 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 评价。
A. 30% (含)以上(50分)
B. 25% (含)・30% (40 分)
C. 20% (含)-25% (30 分)
D. 15% (含)-20% (20 分)
E. 10% (含)・15% ( 10 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 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 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II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II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II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三)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标准或行业 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 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 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 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利、软件著作权按II类评价。
业在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 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 (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 (省、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企业技术中心、 (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 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 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 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 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 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 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 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 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 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 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 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 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 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附件
系统填报号:22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区: 省 市(区)
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所属行业:
填写日期: 年 月 H
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
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 月
填报说明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 小数点后2位。
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
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
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 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 计工作6个月以上。
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 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C2015J 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 集。
9.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 定相关指标。
11.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 级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按II类评价。
12.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 在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 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国 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 (省、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企业技术中心、 (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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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 |
企业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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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1:注册地 |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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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企业规模 |
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 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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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 围 |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规定的禁 止、限制和淘汰类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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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企业信用 |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 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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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 |
企业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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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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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6:研发机构 |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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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7:科技奖励 |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级科技奖励,并在获 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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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8:制定标准 |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标准、 或行业标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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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 (满分100分)(指标9-11 ) |
企业自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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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9:科技人员上一会计年 (满分20分) 度企业科技 |
□ 30% (含)以上(20 分)口25%(含)-30% (16 分) □ 20% (含)-25% (12 分)口15% (含)-20%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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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 比例 |
□ 10% (含)-15% (4 分)口10% 以下(0 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
指标10:研发投 入(满分50分) 企业从(1 )、( 2) 两项指标中选择 一个指标进行评 分。 |
(1 )上一会 计年度企业 研发费用总 额占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 例 |
□ 6% (含)以上(50 分)口5% (含)-6% (40 分) □ 4% (含)-5% (30 分)口3% (含)-4% (20分) □ 2% (含)-3% (10 分)口2%以下(0 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
(2)上一会 计年度企业 研发费用总 额占成本费 用支出总额 的比例 |
□ 30% (含)以上(50 分)口25%(含)-30% (40 分) □ 20% (含)-25% (30 分)□ 15% (含)-20% (20 分) □ 10% (含)-15% (10 分)口10%以下(0 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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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11:科技成 果(满分30分) |
企业拥有的 在有效期内 的与主要产 品(或服务) 相关的知识 产权类别和 数量(知识 产权应没有 争议或纠 纷) |
□ 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 (30分) □4项及以上11类知识产权 (24分) □ 3项11类知识产权 (18分) □ 2项II类知识产权 (12分) □ 1项II类知识产权 (6分) 口没有知识产权 (0分) 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 [类知识产权 ; II类知识产权 |
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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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结果: 口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口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
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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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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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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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 度企业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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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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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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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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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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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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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
企业拥有 的在有效 期内的 知识产权 数量(件) |
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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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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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农作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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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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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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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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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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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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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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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种类 |
授权日期 |
授权号 |
获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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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
(一)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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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
科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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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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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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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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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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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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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博士 |
硕士 |
本科 |
大专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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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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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高级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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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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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20-30 |
30-40 |
40-50 |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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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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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标准、或行业标 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级 |
标准编号 |
起草单位中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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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口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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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名 |
|
|
□国际□口行业 |
|
第—名 |
注:请附证明文件
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
序号 |
研发机构名称 |
研发赫绷 |
证明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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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省部级 |
|
|
|
□级□省部级 |
|
注:请附证明文件
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 写)
序号 |
奖励成果名称 |
排名 |
证明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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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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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名 |
|
注:请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