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2021-3-2  浏览次数:1321

为做好《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社会满意度,市数据资源局草拟了《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1年3月2日至4月2日,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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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大数据发展战略,规范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认定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认定。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组织。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执行;

(三)负责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核准大数据企业证书编号;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认定工作;

(五)协调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六)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认定有效期内的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八)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三、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直接从事数据基础服务、数据运营服务、数据技术服务、数据衍生服务等与大数据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三)企业主营业务应在下列范围内:

1.提供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计算、治理、安全等数据基础服务;

2.提供数据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运营服务;

3.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可视化等数据技术服务或产品开发;

4.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等数据衍生服务。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小于2000万(含)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40%;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大于2000万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

(五)“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应不少于100万。

四、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3.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审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是否属实,并就企业是否达到认定标准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认定和公示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确定结果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经市数据资源局核实后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五、服务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大数据企业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保存期限为3年。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每年3月底前主动报送上年度经营主要指标数据。

第九条 复审管理。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因有效期到期或其他原因失去大数据企业资格的,再次提出认定时一律按照复审企业申报。复审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信息变更。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满且未通过复审的,自动退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一)实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上报虚假数据或信息,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七)未按时上报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未及时上报企业重要变更信息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18〕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序号 章节号(页码) 修改意见 理由 提出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将XXX修改为xxx 请详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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