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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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培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淮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淮北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淮北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纸质信函意见寄至:淮北市人民路199号市经信局规划发展科。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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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培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淮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本市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已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并且运行一年以上。工业设计产品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具备一定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工业设计机构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10项以上或获得1项全国性或行业性设计相关奖项或有产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或企业举办过工业设计专项赛。
(五)工业设计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不重复累计)。
(六)所在企业能为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设计机构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
(七)企业一年内(截止申请日期)在、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记录,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第八条 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条 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二条 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附件3),报县区经信部门。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提出复评意见和结果,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县区复评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发布复评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9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对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淮政〔2020〕22号),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淮北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个、%
企业名称及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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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装备制造□ 电子信息□ 消费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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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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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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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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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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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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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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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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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属于 |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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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人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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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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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指标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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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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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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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交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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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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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情况 |
类 别 |
专利授权数 |
版权授权数 |
备注 |
数 量(历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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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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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产品名称 |
产能 |
上年度产量 |
同类产品 国内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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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等 研发平台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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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省及市级 科技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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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订国际、、 行业和地方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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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品牌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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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级重点 工程或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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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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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及未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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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等有关情况,企业发展特色、亮点及未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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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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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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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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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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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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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模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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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
管 理 人 员 |
人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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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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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
工业设计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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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含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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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主要指标 |
上上年度 |
上年度 |
两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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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情况 |
投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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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企业研发支出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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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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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 |
中心运营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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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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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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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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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完成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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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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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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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产业化成果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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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数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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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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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授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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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成果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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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作品 |
奖项名称 |
获得时间 |
授奖部门(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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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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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作品 |
获得奖项 |
获得时间 |
作品产业化及市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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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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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客户企业 |
完成交付时间 |
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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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硬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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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名称 |
台(套)数 |
价值 |
设备完好率 |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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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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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 |
数量(套) |
价值 |
使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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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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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中心简介,中心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专业人员培训及工业设计社会化服务等有关情况,中心建设、成果转化、设计精品市场表现等方面的特色及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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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今后目标与规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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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今后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职责等规划和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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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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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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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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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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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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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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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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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学历 |
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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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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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及成绩 |
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
附件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淮北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
5. 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证书复印件;
6. 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7. 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8.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淮发〔2020〕10号)、《淮北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淮政〔20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指制造业中开展服务型制造能力较强、特色鲜明、服务型制造业绩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导向作用的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分为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两类。
第三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优先支持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对接《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基于我市发展实际,重点申报领域如下:
(一)供应链优化管理
1.服务内容: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提升,实施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料配送、仓储库存、零库存管理等供应链服务。
2.服务能力:具备数据协同的柔性供应链体系,能够在制造业企业内部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能力的集成对接。具备企业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够优化制造过程和供应链的并行组织。能够使用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有供应链的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
3.综合效益:在生产物流环节形成稳定的供应链服务体系。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 提高供应链的市场响应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性,提高生产效率。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服务内容:交通工具、电气、工程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通过整合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升研发设计、制造、产品再制造和回收处置能力,运用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IETM)等技术,完善设备运输、演示安装、设备调试、客户培训等交付服务;或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2.服务能力:具备对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信息技术基础。集成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具备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设备跟踪系统或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能够开展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提供计量检测、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管理等增值服务。
3.模式创新:在按服务计费模式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能够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开展了直接面向用户、按流量、时间或其他方式计费的创新服务。
4.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产品服务对象,能够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1.服务内容:企业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集成相关产品和服务,开展设计咨询、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某一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等一体化服务,即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实施交钥匙工程。企业依托技术、人才等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比如提供检验检测、技术试验、仓储物流、电力需求侧管理、视频会议、电商平台等服务。
2.服务能力:能够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方式,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具备咨询设计、项目承接等系统解决能力。能够通过创新服务融资模式,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已经或正在由设备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转变。
3.综合效益:有成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践,并能够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服务。
(四)信息增值服务
1.服务内容:依托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信息化产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在线支持和数字内容增值服务。
2.服务能力:能够拓展线上线下多元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能够采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设备、信息数据安全可靠水平,有相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综合效益:有明确稳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能够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增值服务。
第七条 企业申请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淮北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型制造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组织构架、服务体系和设施条件等)。
(三)企业的服务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盈利状况良好。上年度服务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
(四)企业的服务型制造模式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发展空间较大,具有明确的未来三年服务型制造发展规划和目标,有望培育成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五)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和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方向,经验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第八条 企业申请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淮北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
(二)平台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面向行业或领域的专业服务平台,主要满足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网络化协同制造、远程诊断运维、系统解决方案等服务需求。建有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具有线下服务的良好业绩。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业技术服务能力和工业数据沉淀能力。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主要支撑本区域或者园区制造业企业在生产性服务业务方面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服务、人才服务、共性关键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建有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发挥横向整合和集约资源优势,为服务对象在项目建设、企业运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表(附件1);
(二)淮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附件2);
(三)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认定程序如下: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评审(建立评审专家库,成员来自行业、企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领域专家);
(三)抽选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四)审查结束后,择优评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并在市经信局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授予“淮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对新认定的淮北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淮政〔2020〕22号 )规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三)不再具备淮北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条件的;
(四)企业出现较严重失信行为的(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等);
(五)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