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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申报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条件及认定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1-3-4  浏览次数:2242

江苏省申报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时间已经定了,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在4月15日之前,这里小编给大家编辑整理了,关于江苏省申报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管理办法,想要申请该项目的企业,欢迎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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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2、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 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3、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 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4、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5、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 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知识产权局。

8、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二、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范围

1、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2个示范区。

2、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3、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4、优先选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5、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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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 改革,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 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 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 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知识产权局认定 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 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 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 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 保护。

第三条 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 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 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 受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 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 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 系。

(二) 坚持高水平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 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 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 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叫得响的地理标志保 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 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 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 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 在3年以上。

(二) 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 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 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 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三) 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 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 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 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 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 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 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 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 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 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 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 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一) 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 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 施。

(二) 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 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 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 量特色突出。

(三) 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 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 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 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 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 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 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 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 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 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 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 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 理标志产品“走出去”0

第十一条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 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 务。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知识 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 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 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 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局制定验收标准,引入第三方 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可以委托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 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 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 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 范区资格。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 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 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知识产权 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 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示范区。

第十七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

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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