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庐江县组织申报2020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0-28  浏览次数:1512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要求以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农民合作示范社的通知精神,由于时间紧,名额有限,请本县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积极申报,逾期不予申报

 

代理申报免费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本次示范社评定分配我省指标90家(其中,农业农村类51家、林草类12家、供销类21家、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6家),依据各地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林草类、供销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进行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为避免在省级评审及公示环节出现不合格、补报时间来不及而造成指标浪费情况,全省安排5家备选合作社(农业农村类3家、林草类和供销类各1家)。

 二、严格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样式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经确认一致同意推荐并在县级部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直管县直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开展实地抽查、专家审定和媒体公示。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水利、林业、供销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核查组,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上述部门和单位业务专家组成评审组,形成专家评定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市、省直管县于11月3日前,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2份,其余1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市级复核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市申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附件2-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系统数据需要区县、市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三)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定期间,省农业农村厅不受理有关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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