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15  浏览次数:1453

现将《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庆市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的安排方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安庆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  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安庆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安庆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

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着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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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报安庆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35%。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45%。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经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因第八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安庆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经县(市、区)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二条  上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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