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25  浏览次数:1457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对《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9〕154号)进行了修订,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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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合发〔2019〕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科技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合肥市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围绕影响合肥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  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负责编制建设运行方案,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成果报告等。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由牵头依托单位申请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合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能集聚整合领域内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打造创新联合体,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建设期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五)拥有国家级或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规划布局。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及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方案。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方案,提出中心的建设布局、重点方向、建设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同意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成立联合评审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四)认定。对通过论证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认定。新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XXX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Hefei”)。
(五)编制任务书。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填报《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不同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
第十四条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时调度,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能力、行业引领带动、资金投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新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每家3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考评结果分期拨付。认定时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评估期满考核合格,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对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对考评结果未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中心,不再列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同时追缴已拨付的市级支持资金。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考评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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