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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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985396218@qq.com
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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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县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上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十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聘请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
(四)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开展评选监督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和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分别奖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3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上级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