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28  浏览次数:1334

现将《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985396218@qq.com。
金寨县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发﹝2018﹞26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金政﹝2018﹞65号)、金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寨县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质发委﹝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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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二)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聘任首席质量官、颁发证书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的组织,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2万元及以上)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报送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条 申请相关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县市场监管局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和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的,逾期不予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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