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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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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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四项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市经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申请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关涉税、通关、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和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评价表。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附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承诺函。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市经信局。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六)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对调整与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奖励。优先支持市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关于印发<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滁经信〔201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市经信局工作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报材料承诺函(见附件6)。
已认定的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评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2)、申报材料承诺函。
附件:1.《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4.《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5.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6. 申报材料承诺函
附件1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进步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在本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
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1-3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和核心技术攻关等。
附件2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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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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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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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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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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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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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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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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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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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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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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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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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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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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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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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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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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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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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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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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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中心内部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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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中心内部博士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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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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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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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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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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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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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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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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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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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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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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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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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标准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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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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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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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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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 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的企业,填写“34”。
3. 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2.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注等。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内部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研发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10
附表1
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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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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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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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县(市、区),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2.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证明附件材料:
需自行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站查询所填企业名称并截图,截图应能反映出股权结构。
附表2
附表2:技术中心内部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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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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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专家类型”选择其他类型专家的需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2.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证明附件材料:
对于在职专家,需提供专家资质证明(学历或职称证书或符合高级专家条件的其他证书等)、用工合同;所有专家的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