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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条件申报材料2021年汇总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1-6-9  浏览次数:1015

对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如何入库?又如何出库?如下为您解析相关政策内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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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市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四),于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报送电子档。

三、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9、2020年度入省库且目前仍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不含2020年已认定高企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企业报送时间以各市、区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6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省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五,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上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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