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6-25  浏览次数:984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科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21年起立项的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代表研究团队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依托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其中,管理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三)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依托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依托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项目结题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三)项目依托单位可不定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完善试点工作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申报免费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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