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0年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兑付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1  浏览次数:1426

根据《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芜政秘〔2020〕70号)和《2020 年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芜经信信息化〔2021〕32号)要求,由我局牵头组织申报各项政策。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对照《2020 年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芜经信信息化〔2021〕32号)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在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比对,防止企业重复申报现象发生;审核结果在县(市)区、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额兑付,兑付结果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兑付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组织清算,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同时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组织抽查或绩效评估(地方经济贡献全归市级财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兑付,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确认后予以全额清算)。

二、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完成企业申报,8月30日前完成资金兑付。并将资金兑付结果正式行文于9月15日之前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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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芜湖”战略部署,积极打造芜湖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促进芜湖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制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以进行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产业园是指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的大数据产业园。对大数据产业园新入驻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

(一)房租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单个企业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自企业缴纳税收之日起,对于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鸠江区按照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5个完整年度运营补贴,即前三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100%给予运营补贴,后两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给予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服务),且采购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加大融资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第五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最高20%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全国500强、全球500强或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内容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除已明确由鸠江区承担的产业扶持资金外,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市级与鸠江区按4:6比例承担。落户本市其他区域的大数据企业,载体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相关政策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市与载体单位分级承担,市与县(市,含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纳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2020 年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秘〔2020〕70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3.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 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1.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

2.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补助类扶持政策。

二、大数据企业认定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另行制定芜湖 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三、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

(一)房租补贴

1. 申报条件

(1) 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 与鸠江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当年度新入驻企业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产业园。

(2) 企业与鸠江区大数据产业园签订不少于 10 年的入驻合同。

 

 

 

(3) 企业对应年度在鸠江区缴纳的入库税收不低于 30 万元。

2. 申报材料

(1)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 企业缴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注: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企业年度内实际缴纳税收入库数);

(5) 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6) 租金缴款发票(复印件)。

(二)运营补贴

1. 申报条件

(1) 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 与鸠江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当年度新入驻企业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产业园。

(2) 企业与鸠江区大数据产业园签订不少于 10 年的入驻合同。

(3) 企业对应年度在鸠江区缴纳的入库税收不低于 50 万元。

2. 申报材料

 

 

 

(1)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 企业缴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注: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企业年度内实际缴纳税收入库数)。

四、给予首购奖励

1. 申报条件

(1) 首购产品需是在芜湖市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

(2) 企业是首次采购此类产品。

2. 申报材料

(1)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首购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所购产品用途、是否第一次购买等)

(3)增值税认证清单和增值专用税发票复印件。五、加大融资支持

1. 申报条件

 

 

 

(1) 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2) 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 用记录。

(3) 企业融资主要用于实施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租赁活动及市场推广等(存在大额非经营性的资金占用或无法说明具体用途的大额异常资金不予补贴)。

(4) 贷款利息产生于 2020 年度。

2. 申报材料

(1)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

(2)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三证合一”企业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 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

1. 申报条件

(1) 入选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补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

 

 

 

企业。

(2) 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奖补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3) 入选省级首版次软件奖补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 入选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补

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 目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2) 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奖补

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 批文或证明文件。

(3) 入选省级首版次软件奖补

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二、组织申报

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企业在易企网提供申报材料, 并上传相关附件。

 

 

 

三、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初审。

四、第三方评审

涉及第三方评审的项目类别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系统比对

所有涉企奖补资金信息由县区录入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比对, 防止企业重复申报现象发生。

六、县区兑付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审核意见,经审定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兑付(含市级承担资金)。

七、资金清算

各县(市)、区兑付后报送芜湖市 2020 年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兑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和相关资料至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中介机构责任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部门职责

企业提供的购置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购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新增增值税由税务部门核定;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情况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财政部门负责大数据产业支持政策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四、惩罚办法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芜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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