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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申报补贴费用

文字:[大][中][小] 2021-7-7  浏览次数:1663
    

 

申报范围:

1.购车补助申报范围为2019年6月25日前,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且已经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车辆(除细则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财政资金清算完成证明材料)。

2.团购补助申报范围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

3.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在我市范围内新购买且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2018年度购买车辆补充申报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还需提供补充申报说明材料,此次仍未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享受该政策。

4.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的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

 

 

申报补助费用: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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