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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促进就业创业及支持企业用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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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促进就业创业及支持企业用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及支持企业用工,推深做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现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就业创业及支持企业用工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秘〔2021〕3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措施保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具体政策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助
1.补助对象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
2.补助标准
送工单位为县内企业输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2个月,按300元/人给予送工单位职业介绍补助,劳动者年度内在县内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助。
3.申请流程
此项补助由送工单位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肥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315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送工单位。
4.申请材料
(1)肥西县职业介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2)肥西县职业介绍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
(3)送工单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送工单位为技工(职业)院校的,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技工(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补助人员均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工资发放凭证(包括企业的工资发放表和银行代发工资的表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阶段性用工补助
1.补助对象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
2.补助标准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经县人社部门同意,为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并连续工作30天及以上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送工单位阶段性用工补助。应急时段分别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3.申请流程
此项补助由送工单位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肥西县人社局就业促进科416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送工单位。
4.申请材料
(1)肥西县阶段性用工申请表(附件3)
(2)肥西县阶段性用工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3)肥西县阶段性用工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
(4)送工单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工单位为技工(职业)院校的,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技工(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补助人员需依法参加社保,尚未毕业的实习生可不参保。
(5)工资发放凭证(包括企业的工资发放表和银行代发工资的表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招聘会摊位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对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入场企业15家以上、招聘岗位450个以上),不收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费用的,依据入场企业户数,按照200元/户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摊位费补贴。
3.申请流程
此项补贴由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季度进行申报,提交材料至肥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312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服务机构。
4.申请材料
(1)肥西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申请表(附件6);
(2)肥西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摊位费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7);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5)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招聘会广告;
(6)招聘会现场活动照片;
(7)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台账;
(8)招聘会企业入场签到表;
(9)招聘企业简章。
所有材料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章。
(四)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县人社部门认定,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的县级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
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
3.申请流程
此项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县级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季度进行申报,提交材料至肥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314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
4.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肥西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
(3)肥西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9);
(4)肥西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房租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0);
(5)肥西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1);
(6)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房租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法人失业登记页面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入驻企业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提交纸质材料,首次申报需提供核查)。
材料1-3由孵化基地直接提供;材料4-10由入驻企业提供给孵化基地汇总上报;材料11只需企业留存不再上报。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章。
(五)智慧就业平台运营奖补
1.补贴对象
利用“互联网+社区智慧就业”模式,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渠道且经县人社部门同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根据“互联网+社区智慧就业”平台企业注册数和发布职位数分别按10万、20万、30万元给予每年一次性补助。具体档次要求如下:
Ⅰ档:社区平台企业注册数累计500家以上(不含500),1000家以下(含1000家)且在肥西县注册登记并申报纳税的企业不少于平台注册企业总数的90%;同时社区平台注册企业发布职位数累计达到1500个以上(不含1500个),同一家公司重复发布同一岗位不纳入统计。每年一次性给予平台运营补贴10万元。
Ⅱ档:社区平台企业注册数累计1000家以上(不含1000家),2000家以下(含2000家)且在肥西县注册登记并申报纳税的企业不少于平台注册企业总数的80%;同时社区平台注册企业发布职位数累计达到3000个以上(不含3000个),同一家公司重复发布同一岗位不纳入统计。每年一次性给予平台运营补贴20万元。
Ⅲ档:社区平台企业注册数累计2000家以上(不含2000家)且在肥西县注册登记并申报纳税的企业不少于平台注册企业总数的60%;同时社区平台注册企业发布职位数累计达到6000个以上(不含6000个),同一家公司重复发布同一岗位不纳入统计。每年一次性给予平台运营补贴30万元。
3.申请流程
此项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社区平台注册情况,自主选择补贴档次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肥西县人社局就业促进科416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至服务机构。
4.申请材料
(1)肥西县智慧就业平台运营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智慧就业平台企业注册及发布职位数台账,同时需提供后台统计总数截图、职位发布信息截图、企业注册信息截图、社区商户走访照片、社区宣传推广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
(5)开展“互联网+社区智慧就业”服务情况总结。
(六)外出招聘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的企业。(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助对象
对参加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次、省外2000元/次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对有实际招聘效果的,经学校证明,按实际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省外不超过2000元/次。
3.申请流程
此项补助由外出招聘企业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肥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312办公室,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企业。
4.申请材料
(1)肥西县外出招聘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参加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另需提供: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证明、企业招聘简章;
(4)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并依法参保的企业另需提供:招聘地(市外或省外)学校证明、肥西县企业外出招聘人员花名册(附件14)、招聘服务费明细台账及佐证发票(盖企业财务章)、企业招聘简章。
二、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一)设立“就业创业及企业用工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县域内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包含柏堰科技园和新港工业园内用工企业,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中“招聘会摊位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两项政策按季度进行申报,其余政策分别于每年度3月1日-3月31日,10月15日-11月15日进行集中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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